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宏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嘉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海航集团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勇敢、方瑾,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宏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海航集团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原告诉称:被告中海航集团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9日委托原告代理出运相关货物从上海至x,原告接受委托并据此向船公司订舱后,该批货物顺利出运。由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海运费及其他费用,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共计人民币47,926。29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被告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本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经庭外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中海航集团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上海宏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人民币49,500元,其中被告应于2003年6月底前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余款于2003年7月底之前付清;
二、其余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原告同意配合被告诉案外人浙江东方科学仪器进出口公司一案收集有关材料。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辛海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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