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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女,43岁。2010年1月19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元旦左右,被告人姚某某从老家到洛龙区关林市场贩卖灯笼,期间碰到一名卖假发票的中年男子,并以150元购买三本假发票出售。2010年1月18日上午被告人姚某某以找到一买家为由又从该出卖假发票的中年男子处拿走20本假发票及五枚假公章。当天下午,姚某某在关林市场门口出售假发票时被洛阳市经侦支队侦查员当场抓获,同时缴获假发票23本,共1135份,票面金额x余元。经洛阳市国税局鉴定证明:该23本发票均非洛阳市国税局监制印刷的发票,也非通过国税征管系统发售的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有洛阳市国税局征管科出具的证明、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洛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明知是非法制造的发票而予以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姚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0年7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秋贞

代审判员:李凌

人民陪审员:李少宇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牛菲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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