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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甲,男,生于1982年5月8日。2003年8月27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08年5月31日因吸毒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9年5月18日又因吸毒被延长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09年8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

延长县人民法院审理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0年四月九日作出(2010)延长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底,被害人刘某乙的儿子刘某丙因赌博欠下赌债。2007年初,刘某丙与宋某甲闲谈中宋某甲称能在银行贷到款。同年3月,二人到刘某乙家中,宋某甲称能在银行贷款给刘某乙,并称需要“活动费”,刘某乙同意。2007年3月至2009年5月,宋某甲以借贷款需请客、送礼、付银行利息、个人借款等理由,多次骗取刘某乙现金、汇款、烟酒共计x元,用于吸毒和个人挥霍。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刘某乙现金、汇款、烟酒共计人民币x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六项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x元;追缴赃款x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刘某乙。

宋某甲上诉提出,一、他不是诈骗刘某乙而是借钱。2007年初,他得知刘某乙的儿子刘某丙因欠别人的高利贷向刘某丙催要,刘某丙请求他帮忙贷几万元贷款,他以贷款还要请客送礼为由,刘某丙领他找到刘某乙借了一万元,期间他用同样的方法还向刘某乙借了几次钱,具体多少钱他记不清。刘某乙因借给他的钱也是借别人的,多次催他还款而他没有钱,刘某乙故再次借钱让他做生意挣钱后还款。之后,刘某乙多次以现金和汇款的方式给他钱。2009年2月份,刘某乙要求他还钱未果,他将刘某乙借给他的钱及利息给打了一张37万元的借条。另外,刘某乙借给他的钱中,他和刘某丙一起吸毒、唱歌等花了一部分。二、他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未经他阅读就让他签了名字,他对此有异议。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有经原审法院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的内容为,2009年5月14日,刘某乙报案称,2007年3月8日至2009年5月8日止,宋某甲多次骗取他现金x元。

2、被害人刘某乙陈某证明的内容为,2006年底,他儿子刘某丙赌博输了30多万元。2007年3月初,宋某甲到他家称可以帮他儿子贷29万无息贷款,之后宋某甲就常以请人吃饭、送礼、还贷款利息、个人借钱等为由,多次骗取他的钱。同年10月16日,宋某甲以到广州借房产证贷款向他要钱,他让宋某甲把之前拿了的钱打个借条,故宋某甲给他打了部分钱即x元的借条。当年10月,他向延长县公安局报案后,当天晚上,宋某甲的父亲宋某丁和哥哥宋某戊到他家承诺替宋某甲还钱后,次日他和宋某丁、宋某戊到公安机关撤了案。2008年宋某戊只给了他200元。2008年,宋某甲又以其岳母因交通肇事死亡赔偿13万元、从其妻嫂子处借贷该赔偿款以及其于2008年5月31日强制戒毒时被公安机关扣押一张银行卡内存17万元,并能将该款偿还给他等理由骗他要钱。2009年,宋某甲又以支取其妻嫂20万元存款要送礼、支付银行手续费、贷款利息、吃喝等为由,继续骗他要钱。他以给现金、烟酒及宋某甲提供的户名为宋某戊、陈某某、蒲某、袁某某等人的银行卡汇款的方式,共骗取他x元。期间他多次向宋某甲催要,宋某甲以各种借口不还并威胁他。经他算帐,至2009年2月2日,宋某甲共骗取他37万元(包括x元),宋某甲还打了借条。

3、被告人宋某甲供述证明的内容为,2006年冬天,他通过他哥宋某戊认识刘某乙的儿子刘某丙。2007年他得知刘某丙吸毒欠下高利贷,让他帮忙贷10万元贷款。他以贷款需活动资金为由,他和刘某丙找到刘某乙借的6000元用于吸毒。过了一段时间,他和刘某丙以需要钱为由又找到刘某乙借的6600元。那段时间,他以借贷款为名经常向刘某乙要钱,具体要了多少次、多少钱他记不得了。2007年后半年,他为逃避吸毒打击准备去广州,给刘某乙谎称到广州取魏某的房产证贷款要了一次钱。在广州期间,他还向刘某乙要过钱,刘某钱打到他提供的刘某乙银行卡上,具体多少他忘了。广州回来后,他在延安借的董某某的车发生肇事,向刘某乙借的4000元处理了肇事。2008年以后,他常谎称以请人吃饭、送礼、付贷款利息、个人借钱以及他丈母娘肇事赔偿给他妻嫂子10万元以贷款、取款等为由,向刘某乙要钱。期间,他还向刘某某某要过些烟酒。他先后从刘某乙处大约拿了现金、汇款、烟酒30多万元,有些是刘某乙直接给的现金,有些是刘某乙给他提供的银行卡汇的款。2009年2月2日,刘某乙把他叫到办公室说,他从2007年止现在共拿了x元,所以给刘某乙打了一张x元的借条,该款包括此前给他的钱。他还用过六张银行卡,分别是宋某戊、陈某某、袁某某、蒲某、马某某、冯某某。他找的南某某贷款,仅2007年贷3000元扶贫贷款他花了。还证明,他先后使用过x、x、x号码。

4、证人刘某丙证言证明的内容为,2006年他赌博欠下30多万元赌债,且染上了毒瘾。2007年正月,他到宋某甲家玩,那时宋某甲也沾上了毒,他给宋某甲说他需要钱,宋某甲说他能贷下无息贷款30万,给他分20万,但从银行贷款要“活动”了。当年3月份,宋某甲给他打电话说贷款快好了,还差五六千元“活动费”,他和宋某甲一块到他家,他父亲刘某乙给了宋某甲6000元。同年4月份,他和宋某甲在一起花了几千元。2007年宋某甲以其在延安发生肇事,给他父亲打电话说要四五千元处理肇事,他父亲给过钱。还证明,2009年4月,宋某甲两次从延安回来到他家说,宋某甲拿其妻嫂子内存20万元的银行卡,取钱需要手续费,他家两次给了宋某甲2000元。

5、证人艾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2007年3月份,宋某甲和她儿子刘某丙来她家谈贷款的事,她丈夫刘某乙给了宋某甲6000元。同年9月左右,宋某甲又来她家说要去广东取房产证贷款,刘某乙从杨某某处借3000元给了宋某甲。同年11月左右,宋某甲说他在延安处理肇事在延安她妹妹家拿了4000元。2009年,宋某甲两次从延安回来到她家说,宋某甲拿其妻嫂子内存20万元的银行卡被戒毒所没收,取卡要交押金、送礼,让她给几条烟,她两次给了宋某甲7条软云烟、1条精品延安烟。2009年4、5月份,宋某甲给她发短信哀求要钱付银行手续费,她给宋某甲汇过700元、400元两次款。直至2009年她才知道被骗了44万多元。

6、证人南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他是延长县农业银行个人经营部职工。2006年,他在延长县福乐招待所认识宋某甲,2007年7、8月份,在街上碰见宋某甲说要房产抵押贷款3-5万,他说贷款不是他的业务,要找客户部办理。2008年他们农行不放贷款,2009年宋某甲没有找他贷过款,也没有给他送过礼。

7、证人宋某丁证言证明的内容为,2007年10月,因他儿子宋某甲诈骗刘某发十几万元一事,他和他儿子宋某戊出面协商过,答应分期给刘某乙还钱。他还给刘某乙说以后不要给宋某甲钱了。2008年,他共给了刘某乙350元。

8、证人娄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宋某甲是她丈夫,她们是2007年11月结婚的,她老家是山东的。2008年宋某甲没有去过山东,也不认识她嫂子郜某某,她不知道宋某甲贷款的事。她嫂子前几年在广东打工,现在山东老家,没有来过延安。

9、证人娄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他系山东人,娄某某是他二女儿,外出打工两三年了。2009年农历八月十五日娄某某回家,告诉他在陕西省延安市已结婚,他也没有见过娄某某的对象。他妻子患高血压十多年了,也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娄某某的对象没有向他家贷过款,他也没有去过延安。

10、证人娄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两年前,他妹妹娄某某从陕西延安打来电话告诉家里人她要结婚,他家里谁也没有去,也不认识娄某某的丈夫。娄某某的丈夫没有向他家提出过要贷款。他母亲宋某丁于2007年患高血压、脑血管疾病去世了。他和他妻子郜某某、他父亲都没有去过延安。

11、证人郜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她不认识娄某某的丈夫,也没有向他贷款。其他内容与娄某某证明的相同。

12、提取笔录证明的内容为,2009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在薛某某的见证下,分别提取了刘某乙、艾某某手机中来自宋某甲的名为宋某甲或者号码为x、x的信息43条和54条,主要内容为宋某甲的妻哥、其嫂及岳父来延安携带一张内存20万元的农行卡,宋某甲承诺取出该款偿还刘某发的钱,并以办理取款事宜需支付银行的手续费、押金或者给银行领导送礼等理由,要求刘某乙向宋某甲汇款。

13、证人宋某戊证言证明的内容为,2007年10月,因宋某甲诈骗刘某发十几万元一事,他和他父亲宋某丁同刘某乙商量过偿还款项事宜,但后来一直没有偿还。同时还证明,2008年4、5月,宋某甲以办理贷款为由拿了他的一张农行卡,卡号他记不清了。

14、证人孙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他和宋某甲是一个队的。2009年,有个50多岁的人先后两次到他门市各放了200元钱要给宋某甲,后宋某甲把钱拿走。

15、证人艾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兑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杨某某、郭某、杨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2007年至2009年期间,刘某乙多次向他们借过钱。

16、证人刘某乙、刘某乙、刘某乙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为,他们在七里村采油厂附近开烟酒门市,2007年至2009年间,刘某乙及其儿刘某丙在他们的门市拿过烟酒及付款情况。

17、证人袁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2008年冬,宋某甲拿了他一张卡号为x的农行卡,说是其舅舅给打钱,到现在也没有给他还卡。

18、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她不认识宋某甲,也没有办过卡号为x的农行卡。2008年她弟弟马某某借她的身份证办过一张农行卡。

19、证人冯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宋某甲和她丈夫李某某是同学。2009年4月22日,她在邮政储蓄所上班,宋某甲称自己的邮政卡丢失了,有一个人给他汇800元要用她的卡,后她把汇来的钱取的给了宋某甲。

20、扣押物品清单证明的内容为,2009年5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宋某甲持有的卡号为x农行卡及卡号为x邮政储蓄卡各一张。

21、提取笔录证明的内容为,2009年9月8日,公安机关在薛某某的见证下,在刘某乙处提取汇款回执186张,其中户名为宋某戊、卡号分别为x和x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各19张,户名为刘某乙、卡号为x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1张,户名为袁某某、卡号为x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45张,户名为蒲某、卡号为x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5张,户名为马某某、卡号为x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4张,户名为陈某某、卡号为x的中国邮政储蓄转账凭单92张,户名为冯某某、卡号为x的中国邮政储蓄转账凭单1张。

22、汇款回执单证明的内容为,2007年7月23日至2009年5月8日,刘某乙共汇款x元,其中给户名为宋某戊、卡号为x的农行卡汇款x元;户名为宋某戊、卡号为x农行卡汇款x元;户名为蒲某、卡号为x的农行卡汇款9000元;户名为马某某、卡号为x的农行卡汇款6600元;户名为袁某某、卡号为x的农行卡汇款x元;户名为刘某乙、卡号为x的农行卡汇款4600元;户名为陈某某、卡号为x的邮政储蓄卡汇款x元;户名为冯某某、卡号为x的邮政储蓄卡汇款800元。

23、提取笔录证明的内容为,2009年9月7日,公安机关在刘某的见证下,在延长县邮政储蓄银行提取户名为陈某某、卡号为x的邮政储蓄卡在2009年2月12日至5月8日交易明细120条,提取户名为冯某某、卡号为x的邮政储蓄卡在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4月22日交易明细40条。

24、中国邮政储蓄帐户明细查询表证明的内容为,户名为陈某某、卡号为x的邮政储蓄卡,从2009年2月12日至5月8日共转来并支取汇款x元;户名为冯某某、卡号为x的邮政储蓄卡,2009年4月22日转来并支取汇款800元。

25、提取笔录证明的内容为,2009年9月7日,公安机关在刘某丙的见证下,在刘某乙处提取借条七张,贷款条据一张。

26、借条证明的内容为,2007年10月16日至2009年5月6日,宋某甲向刘某乙打借条六张,其中2007年10月16日x元,2008年11月6日2700元,2009年2月2日x元,2009年5月4日分别为2000元和880元,2009年5月6日1500元。

27、贷款条据证明的内容为,2007年10月6日,宋某甲向艾某某某贷款8000元,月息0.1元。

28、证人富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2008年2月份,刘某乙领宋某甲向他借了5000元,担保人是刘某乙,约定一个月内偿还,宋某甲给他妻子贺某打了5500元的借条,其中500元为利息。过了三四个月后刘某乙给他还了6800元。

29、借条证明的内容为,2008年2月20日,宋某甲向贺某贷款5500元,约定一个月还清,由刘某乙担保。

30、刑事判决书证明的内容为,2003年8月27日,被告人宋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31、强制戒毒决定书证明的内容为,2008年5月31日,宋某甲因吸毒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9年5月19日,又因吸毒被延长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

32、户籍证明信证明的内容为,宋某甲出生于1982年5月8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宋某甲的上诉理由,经查认为,宋某甲虚构有借贷款或者偿还财物能力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用于吸毒和个人挥霍,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还辩解他诈骗的部分赃款用于他和被害人儿子吸毒等,因其诈骗行为已既遂,对于诈骗的财物如何支配不影响对其定罪。故其无诈骗故意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宋某甲在侦查阶段有多次供述前后一致,讯问笔录有其本人签名按印,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对其供述提出异议,其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艾某政

代理审判员闫小虎

代理审判员关炜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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