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味千拉面饮食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一番饮食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3-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21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深罗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味千拉面饮食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南路喜年中心A座1区座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晋燕、李某某,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一番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路国际商品交易大厦五楼B区X房。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斌,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司职员。

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勤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弘卫、代理审判员陈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孟晋燕、李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斌、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5月22日,原告与上海心联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联公司”)签订一份《味千菜谱设计制作服务合同》,约定心联公司为原告经营的商品拍摄照片,并设计菜谱。合同并且约定,心联公司为完成本合同而拍摄的所有照片及整本菜谱的著作权均归原告享有。合同签订后,双方都依约履行合同,原告将心联公司交付的设计稿印刷成册,分发某各分店使用。后原告发某,在深圳共有九间“一番拉面”店面中所使用的菜谱,大量剽窃原告菜谱中的照片,且其菜谱亦属剽窃原告菜谱作品而成。据向该九间店面了解,该九间店面均由被告经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在全国发某的报纸上刊登向原告致歉的声明;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诉状所称的九间店面中只有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店面由被告经营,其余均为个体工商户,与被告无关;2、被告不存在剽窃原告菜谱的问题,日式拉面并非由原告独家经营,被告的菜谱系被告自己拍摄所得;3、原告做的谈话笔录与实际谈话内容有较大区别,且未经被谈话人(一番副总袁莉、一番外事部经理姚晓俊)的同意,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此种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告仅以菜谱相似而提出诉讼请求,依据不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22日,原告与心联公司签订一份《味千菜谱设计制作服务合同》,约定:心联公司为原告经营的商品拍摄照片,并设计菜谱,内容为照片拍照93幅,菜谱设计14页,菜谱正稿制作14页,菲林输出14付。同时约定心联公司为完成本合同而拍摄的所有照片及整本菜谱的著作权均归原告享有。原告应支付心联公司服务费用总额为116,8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都依约履行合同,心联公司实际向原告交付照片103幅,原告向心联公司支付了设计费126,800元。原告将心联公司交付的设计稿印刷成册,于2004年7月分发某各分店使用。

原告发某,从2005年7月起在深圳市“一番拉面”店使用的菜谱,与原告菜谱的图片、板式设计一致,于200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于2005年12月期间对以“一番拉面”字号经营的九家拉面馆进行证据保全,封存了上述拉面馆使用的菜谱。通过比较双方菜谱显示,味千菜谱图片(图片总数为105幅)与一番菜谱旧版本图片(图片总数为86幅)共有59幅相同,而与一番菜谱新版本图片(图片总数为108幅)共有54幅相同,且双方菜谱在装饰性图案及色彩、说明性文字及文字字体等方面基本相同。

另查明,被告成立于2003年3月,经营范围为拉面的技术开发。“一番拉面”只有南山店是被告开设的分店,其余八家均由被告许可使用“一番拉面”字号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上述一番拉面店使用的菜谱,均由被告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是经营日本面食的企业,为经营所需,委托心联公司设计制作菜谱,该菜谱属委托作品,根据约定原告对菜谱作品拥有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作的“一番拉面”菜谱中大量采用原告菜谱的摄影照片,而且在版式设计及文字说明方面,与原告的菜谱相同或近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应停止侵害,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在其许可经营的九家“一番拉面”店,统一使用被告提供的菜谱,被告作为菜谱提供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根据菜谱的制作成本,菜谱使用的范围,被告“一番拉面”经营的规模,酌定赔偿金额为1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侵权菜谱,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深圳特区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定),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在《深圳特区报》公告判决书的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侵权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2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260元及保全费5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付,不予退还,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勤

审判员彭弘卫

代理审判员陈霞

二00六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