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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南海市光中英文学校劳动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四终字第6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佛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朝霞,广东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市光中英文学校,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斌,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祎,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南海市南光中英文学校(以下简称南光中英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南光中英文员工聘用合约》是没有成立的合约,是一份没有法律效力的合约。南光中英文学校聘用合约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主体应该是南光中英文学校,而不是其学校的某个员工,但是此合约的签订主体竟然是南光中英文学校的一个员工廖某志和黄某某。是南光中英文学校在一审时为了掩盖事实真相竟然在庭审出示的证据原件上加盖了公章,所以这份合约根本就没成立。没有法律效力的合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二、此合约即使成立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此合约是用人单位私自拟定的,整个合同全部规定的是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且针对劳动者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举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中第四款“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规定,显然这份合约是一份无效的合约。三、即使这份聘用合约是成立的,并具有法律效力但合约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若合约期满后甲方或乙方不同意续约的,一方应在学期结束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约”,这就排除了口头解除和期满自动解除的方式。在聘用合约里已经有此约定,双方应该遵守此合约的约定,况且合约期满也不必然就是解除劳动关系。黄某某没有接到过南光中英文学校任何的不同意续约的书面通知,因此没有任何书面凭证证明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其过错在于南光中英文学校,因此南光中英文学校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及合约规定的违约金以及黄某某的经济损失。四、南光中英文学校从没有支付黄某某的加班费。从员工聘用合约可看出来南光中英文学校是为了逃避税收将黄某某的工资分成两部分,将其中一部分列为加班工资,这就是说不管劳动者加班与否、加班多少都须支付此数额的加班工资,即使没有加班或者多加班都必须支付此加班工资,说明了名义上是加班工资,实际上就是其基本工资。这种切蛋糕式的作法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班工资应按照实际的加班情况和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支付标准来支付,这种名义上是加班工资的规定剥夺了劳动者享有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权利。五、南光中英文学校从未给黄某某交纳社会保险费也未按法律的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劳动争议包括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南光中英文学校向黄某某支付社会保险费。综上,请求:一、撤销(2005)南民一初字第3382判决第一、二项;二、判令南光中英文学校赔偿无故辞退黄某某经济补偿金x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6832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支付赔偿金621元;三、支付黄某某社会保险费合计x元;四、支付黄某某加班费共计x元;五、支付违约金1500元;六、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本案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南海市南光中英文学校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以现金方式支付黄某某人民币5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所涉纠纷相互不再追究;

二、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合共100元,由黄某某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治艳

代理审判员万继初

代理审判员钟学彬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卢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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