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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份,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见,同年5月份双方就登记结婚,婚后五天被告就不辞而别,离家出走,不知到哪里去了,到现在还没有消息。由于我们婚前不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在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我的婚前财产归我所有。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份认识,200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不了解就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李某某在婚后5天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曾多次寻找,始终没有被告的下落,至今与被告失去联系已达1年之久。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被告母亲的调查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下落不明且现又已分居一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工本费100元,共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清友

审判员田金焕

审判员葛爱莹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冯森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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