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与北京佳泰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北京佳泰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佳泰乐商贸有限公司人事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佳泰乐商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北京佳泰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泰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红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被告佳泰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张某某诉称,张某某与佳泰乐公司于2008年12月30日签订《联营协议书》,约定:张某某在佳泰乐公司经营的超市柜台卖水产品和蛋类产品。场地使用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佳泰乐公司收取张某某水费、电费、包装费、营业税等费用。协议中约定结帐期为每月30日前。协议签订后,张某某一直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但至今佳泰乐公司尚欠张某某货款x.46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x.46元及利息(自2009年8月25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x.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佳泰乐公司辩称:1、张某某提供的3张支票中有1张支票上未填写收款人,其他2张支票上的收款人不是张某某,与张某某无关;2、联营厂商日销售报表和盖有印章的结款审批单认可,无印章的不认可,因无印章的结款审批单上杨柳的签字与有印章的不同(但不申请笔迹鉴定);3、张某某还无故扰乱佳泰乐公司经营秩序。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0日,张某某(乙方)与佳泰乐公司(甲方)签订《联营协议书》,合同约定:甲方将所属的看丹桥店的营业柜台交乙方作为经营场地,由乙方经营水产、蛋品;场地使用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乙方保证每月销售额不低于x元,不足此额的,甲方有权按此额的6%作为联营收入从乙方当月销售额中提取,其余返给乙方,帐期为月结30日,甲方付款方式为支票;佳泰乐公司收取张某某水费、电费、包装费、营业税等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佳泰乐公司为张某某出具了3张结款审批单,确认2009年3月26日至2009年5月25日金额为x.43元,2009年5月26日至2009年6月25日金额为x元,2009年6月26日至2009年7月25日金额为5029元,共计x.93元未予支付。此外,佳泰乐公司经结算还给付张某某3张转帐支票(票号分别为:x、x、x),总金额为x.53元。因张某某为个人,所以给付支票时均未填写收款人。张某某在票号为x和x的支票上分别填写北京爱义三和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新发地释鸿水产品销售中心作为收款人用于张某某给上述两公司的还款,但3张转帐支票均未能承兑。3张结款审批单和3张转帐支票总计货款x.46元,佳泰乐公司未予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某某提供《联营协议书》、转帐支票3张、结款审批单3张、联营厂商日销售报表3张、北京爱义三和商贸有限公司证明、北京新发地释鸿水产品销售中心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佳泰乐公司签订的《联营协议书》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现原告履行了合同规定义务,被告即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返给原告货款的义务。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理由是:1、虽然在3张转帐支票中有1张未填写收款人,另2张收款人不是张某某,但是,张某某提交了北京爱义三和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新发地释鸿水产品销售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了票号为x和x的支票是张某某用于给上述两公司的还款,且佳泰乐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证明的相反证据。对于未填写收款人、票号为x的转帐支票,依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支票的收款人一栏可以授权补记。同时,双方签订的《联营协议书》约定“甲方付款方式为支票”,佳泰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3张转帐支票不是支付给张某某的主张,故本院对其答辩不予采纳;2、虽然在3张结款审批单中有2张没有佳泰乐公司的印章,但是有佳泰乐公司员工杨柳的签字,且杨柳在双方签订的《联营协议书》中是佳泰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也是在盖有佳泰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结款审批单上的签收人。尽管佳泰乐公司对没有其印章的结款审批单上杨柳的签字不予认可,但佳泰乐公司明确表示不做笔迹鉴定,其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佳泰乐公司对附在3张结款审批单之后的3张联营厂商日销售报表认可,联营厂商日销售报表与结款审批单在时间、金额等记载上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该证据效力予以确认。综上,佳泰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返给张某某货款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某某要求佳泰乐公司返给货款x.46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佳泰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给张某某货款十六万一千九百三十八元四角六分及利息(自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二十元,由北京佳泰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罗红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建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