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雪珍,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峰,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2)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市X路X号房屋产权系上海电视大学标准件公司分校所有,1992年4月上海标准件公司将上海电视大学标准件分校与技校合并,成立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1999年5月10日,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与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将本市X路X号学校后间房屋底楼X平方米、二楼X平方米、学校前楼第三层150平方米、学校自行车棚底层60平方米租赁给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租赁费某年人民币75,000元整,每三个月支付,先付后用。合同还约定,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应保证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用水用电及房屋的维修和安全使用;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必须按约定支付房屋每月的水电费某租赁费,若拖欠租金,每拖欠一天,按欠交部分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2001年,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与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全年租赁费某修改为人民币67,500元整,支付方式不变,租赁期限再续三年至2005年9月止。合同签订后,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自1999年7月起承租该房屋。租赁期间,房屋发生渗水,2001年8月31日双方对房屋维修问题达成协议。双方约定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委托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维修房屋,所需费某以二个月租金ll,250元抵扣,保修期限为一年。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对房屋进行维修后,又发现新的渗水处影响房屋质量。遂与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协商,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以双方已存约定为由,拒绝维修。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l0日起拒付房屋租金。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多次索讨未着,遂起诉至法院,判令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支付欠租11,250元及违约利息1,501。87元。
原审中,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辩称,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交付的租赁房屋多次出现渗漏现象,致使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未能安全使用租赁房屋,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因此应承担修整义务。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起诉后,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已将租金以支票的形式交付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但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拒收,因此该违约责任不应由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承担。请求法院驳回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诉讼请求。
原审认为,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与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出租房屋应保证承租人安全使用,在发生房屋渗水的情况下,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出资,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负责维修,期限为壹年。在此约定期限内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以房屋渗水拒付租金,显属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主张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应提供能安全使用的租赁房屋,理由正当,但维修基金应在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收取租金的合理限度内。据此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应给付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房屋租金人民币ll,25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应给付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欠付租金违约利息l,50l.87元
原审判决后,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二个月租金的相应利息,理由是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只请求二个月的租金。
本院审理中,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辩称,根据合同约定,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应按季支付租金,先付后用,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自2002年2月10日起即欠付租金,后逾期归还了部分本金,现拖欠二个月租金,而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拖欠的利息应包括二个月租金的利息和以前拖欠租金的利息,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主张的利息还少于实际计算的结果。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的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除应支付欠租外,还应支付逾期利息。上海标准件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已在一、二审中说明了计算利息的依据,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虽然反对,但没有说明理由及提出证据,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某民币520。07元,由上诉人上海梦莱尔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艾
代理审判员卞晓勇
代理审判员卢薇薇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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