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玖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双燕染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定金纠纷案

时间:2003-04-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74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玖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X路X号衡山商务楼X室。

法定代表人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双燕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X乡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成,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玖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驰公司)因买卖合同定金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2)徐民二(商)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排期于2003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由于上诉人因故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玖驰公司与常州市双燕染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燕公司)于2001年6月26日签订了编号为x、x两份出口产品购销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由双燕公司向玖驰公司提供弹力牛仔布共计27,000米,货款总额为48,102美元;由需方玖驰公司自提,于2001年7月15日到工厂装箱;x合同由玖驰公司预付生产预付款人民币70,000元、x合同由玖驰公司预付生产预付款人民币10,000元,两份合同均由玖驰公司将l/c开到供方双燕公司的代理出口商常州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双燕公司等l/c正本到后,立刻将定金返还。两份合同均为玖驰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签约后,玖驰公司向双燕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人民币80,000元。双燕公司完成了两份合同的货物生产。因玖驰公司未完成信用证的义务,故未按时到双燕公司处提货。2001年7月19日,双燕公司向玖驰公司发传真进行交涉,称此订单货款金额较大,对其资金周转产生很大压力,要求玖驰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信用证正本或带款提货,或者提供详细的解决方案,否则延期由玖驰公司承担责任。此后,双方多次通过传真协商,双燕公司要求玖驰公司带款提货,玖驰公司表示同意,但要求与双燕公司签订变更合同,并将其拟定好的变更合同交给了双燕公司。该合同规定的供货时间是2001年8月10日,数量是27,000米,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需方玖驰公司已付给供方双燕公司生产定金人民币80,000元,余额由需方带汇票到供方验货合格后,供方凭供方提供的商检证、缴款证书、增值税发票、付款委托书和需方交割汇票。该合同还有说明:本合同所订货物将由上海申安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代理出口,工厂以此抬头开具缴款书和增值税发票、供方货款由玖驰公司承付。因双燕公司未对变更合同作出承诺,最终双方未达成一致。

2001年9月4日,玖驰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双燕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160,000元,后又撤回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全面、适当履行。玖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主要义务、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去,玖驰公司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是x合同约定定金人民币70,000元,超过货款的20%,违反了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双燕公司应将超过部分返还给玖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双燕公司向玖驰公司返还人民币4,527。20元。若迟延履行,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一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玖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系争合同对开具信用证没有约定具体时间,且双燕公司改变交易方式,因此造成合同未能正常履行,双方均有过错,不应将过错归于其一方;系争的人民币80,000元不是定金,而是预付款,原审判决认定为定金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

双燕公司答辩称,本合同是外贸合同,要求信用证到了以后才发货,信用证的最后期限应是提货日期;由于玖驰公司直至7月15日仍然没有履行信用证义务,已经违约,我方在其违约后才提出由其带款提货;从合同条文及双方传真往来可以看出,系争的人民币80,000元是定金,原审判决正确,希望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所证明,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玖驰公司向双燕公司购买货物,双方的合同成立生效后,双燕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货物生产,但玖驰公司却不能按合同开具信用证,也未到双燕公司提货,违反合同主要义务,是双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关于系争款项究属预付款还是定金,依据合同第七条,该系争款项待l/c正本到后可以返还给付一方,应理解为是定金。现因玖驰公司违约,其给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原审法院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对定金中超过货款20%部分判令双燕公司返还,其余部分不予支持,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玖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上诉请求,本院无法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4。80元,由上诉人上海玖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费勤

代理审判员吴斌

代理审判员赵喜麟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琼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