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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0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二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二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姬登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其基本事实为:原告系二被告之子,在落实土地政策时分得了土地,2006年高速公路通过时,征用了原告家9.9亩承包地,补偿款x元全部被二被告领走,原告向二被告多次索要自己的份额未果,故原告涉诉本院。诉请二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地补偿款x.46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王某乙、赵某某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甲承包地补偿款x元(于2010年8月24日前一次履行)。

案件受理费400元,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姬登峰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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