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万杰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大东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4-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97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东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志荣、杨某,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万杰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寿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军,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大东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万杰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2)长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贸易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志荣、杨某,服装公司委托代理人滕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一)2000年4月至9月,讼争双方签订合同七份,约定由服装公司为贸易公司加工男式休闲长裤;结算方法及期限为服装公司在出大货后5日内将增值税发票、送货凭证送至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在45天至60天结清加工费;验收标准按定单工艺要求,客户抽验合格后出货;若服装公司违约,外商提出索赔则由服装公司负担。合同订立后,服装公司共为贸易公司加工服装计加工费1,474,131.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略)。服装公司已收到贸易公司付款1,303,195。95元。(二)2000年11月25日,双方订立编号为x成衣购销合同(以下简称x合同),合同总金额为652,500元。双方约定贸易公司应预付定金180,000元,并在确认面料开裁后付款170,000元,余款凭进仓单等在40天内结清;验收按客检标准,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时限为出运后60天内;货物在2000年12月23日前一次全部交清。此后,服装公司以贸易公司未支付该x合同项下余款472,500元为由,于2001年11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贸易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被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2002年3月6日,双方在庭外达成由贸易公司给付服装公司加工款120,000元的和解协议,服装公司收到该款后申请撤诉。同年3月8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2002)黄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服装公司撤诉。(三)在(2002)黄民二(商)初字第X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服装公司陈述贸易公司为x合同预付定金180,000元,余款472,500元未付。贸易公司则陈述其除支付180,000元定金外,还为x合同先后支付了100,000元和70,000元二笔款项,故服装公司实际收到x合同项下的款项为350,000元。因服装公司逾期交货且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贸易公司的下家中裕(香港)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裕公司)在2001年3月7日向贸易公司提出索赔。当日,贸易公司即向服装公司提出承担赔偿款。同年12月28日,贸易公司与中裕公司订立赔款支付确认书。对于贸易公司的上述陈述,服装公司以未收到贸易公司索赔传真函以及贸易公司与中裕公司的赔偿支付确认书系服装公司起诉后签订,有串通之嫌等理由予以抗辩。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为贸易公司出具的100,000元和70,000元二张支票是支付本案所涉七份合同项下款项,还是支付x合同的款项。由于双方在x合同纠纷一案的和解协议中未明确系争的170,000元是否作为该合同的已付款,亦未表明双方无其他争议,故需结合双方在(2002)黄民二(商)初字第X号案件中的陈述和合同履行情况加以判断。贸易公司在前案审理中辩称系争170,000元是支付x合同项下款项,在本案庭审中改称该170,000元系支付本案合同项下款项,而服装公司的陈述则相反。系争170,000元虽与x合同约定的面料开裁后应付款金额一致,但付款时间是在交货以后即x合同规定的时间之后,鉴于中裕公司向贸易公司提出索赔之后,贸易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在货物出运后60天内向服装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不足,应推定贸易公司在前案审理中的陈述事实成立,即170,000元属支付x合同的款项。服装公司要求贸易公司支付加工费于法有据,可予支持。原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贸易公司支付服装公司170,935.6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928。70元,由贸易公司负担。

判决后,上诉人贸易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贸易公司已付款170,000元与其在(2002)黄民二(商)初字第X号案件抗辩的x合同项下已付款170,000元系同一笔款项,属认定错误。服装公司于2001年1月19日、2月12日支付服装公司的70,000元和100,000元款项均系支付本案合同项下的款项。贸易公司据此要求本院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服装公司原审诉讼请求。

讼争双方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在案,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现已查明的事实表明,讼争双方先后签订了八份合同,其中x合同纠纷已经本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另行处理。在该x合同纠纷诉讼中,虽然服装公司主张贸易公司仅支付定金180,000元,余款472,500元尚未支付。但是贸易公司在该案审理时,已经明确提出x合同中除已支付定金180,000元外,其还先后支付加工费170,000元。本案中,在服装公司确认系争170,000元确为贸易公司支付x合同项下款项的情况下,贸易公司再以该款系支付本案七份合同项下加工费的理由予以抗辩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原审结合系争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双方在前案诉讼中的陈述,认定系争170,000元系支付x合同项下款项并无不当。贸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本案纠纷的处理意见适当,可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上诉费人民币4,928。70元,由上诉人上海大东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费勤

代理审判员陈星

代理审判员赵喜麟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某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