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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马某某、李某某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于2007年9月2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07年11月1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于2007年9月2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07年11月1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于2007年9月2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07年11月1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马某某、李某某犯赌博罪,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马某某、李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5日至28日,被告人王兴林(另案处理)、李某某、马某某等人在渑池县物资局北彭某租住的民房内一楼大厅开设赌场,利用百家乐组织多人多次进行赌博活动,共赢利x元。9月29日凌晨,三门峡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将正在参与赌博的王兴林等40余人查获。被告人彭某明知王兴林等人租房进行赌博活动,仍为其提供场地,事后得好处费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李某某、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肖xx、魏xx、李x、姜xx、张xx、薛xx、杨xx、张xx、陈xx、周xx、张xx、刘xx、钟xx、王x、周xx、张x、何xx、张x、李xx、张xx、赵xx、杨xx、刘xx、张xx、郭x、刘xx、叶xx、张xx等人的证言,物证及照片,书证三门峡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情况说明、三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马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被告人马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李某伟

代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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