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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09年7月27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娜娜、王祖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开采铁矿为目的,与南村X村委签订荒山承包协议。之后,张某某组织工人和施工机械在渑池县X乡X村南阴沟组与段村X村北坡组交界的黄某山上开采铁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导致林地和树木被大量毁坏。经林业技术鉴定,该毁坏林地属天然林有林地,树种为j树和栎树,平均树高为7米,经测算毁坏林木蓄积为13.66立方米,毁坏幼树399株。指控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毁坏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依法判处,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人张某某补栽被毁树木399株。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为开采铁矿,与渑池县X乡X村委签订荒山承包协议。3月29日,张某某组织工人和施工机械在该村X组与段村X村北坡组交界的黄某山上开采铁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导致林地和树木大量毁坏。经林业技术鉴定,该毁坏林地属天然林有林地,树种为j树和栎树,平均树高为7米,经测算毁坏林木蓄积为13.66立方米、毁坏幼树399株。2009年7月27日张某某到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张xx、包xx、赵xx、张xx、李xx等人的证言,渑池县林业技术指导站技术鉴定报告,渑池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荒山承包协议、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及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关于张某某投案自首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林木13.66立方米、毁坏幼树399株,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和陆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之规定,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张某某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林木,依法应予补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x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补栽被毁树木399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小伟

审判员张绍云

代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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