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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光大对外贸易公司与肇庆市油轮公司、中浚香港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5-12-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98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光大对外贸易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之一广联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该司部门经理。

被告肇庆市油轮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X路外运大楼。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

被告中浚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高仕达路X-X号第一太平银行中心X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广东光大对外贸易公司诉被告肇庆市油轮公司(以下简称肇庆公司)、中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浚公司)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光大对外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肇庆公司和中浚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肇庆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书,由原告按被告肇庆公司要求对外开出180天远期信用证到中浚公司,买进口燃油9075吨,总开证金额x美元。在原告开证前,被告肇庆公司向原告支付开证保证金人民币x.57元,并由中浚公司提供书面担保,负有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在收到被告肇庆公司支付的开证保证金后向中浚公司开出180天远期信用证,开证总金额x美元,被告肇庆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只于1998年7月8日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x元后,再没有向原告支付其余货款及应由被告肇庆公司支付原告的进口代理手续费。经原告多次与肇庆公司被告协商,被告肇庆公司也多次向原告提出还款协议书,但至今一直未归还原告余款。而原告在开出的信用证到期后,已对外支付全部货款共x美元。被告肇庆公司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并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其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肇庆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x.69元及利息(以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和按合同约定的进口代理手续费,被告中浚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原告与被告肇庆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协议书,证据2、被告肇庆公司还款协议书,证据3、被告肇庆公司致原告的还款函,证据4、原告财务记帐凭证,证据5、原告银行进帐单,证据6、原告财务记帐凭证,证据7、原告银行进帐单,证据8、原告致被告肇庆公司的手续费发票,证据9、被告中浚公司的担保还款书,证据10、被告中浚公司的商业发票,证据11、被告中浚公司汇票,证据12、被告中浚公司汇票,证据13、原告借款借据,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代理进口以及担保关系,原告已依约向被告肇庆公司开具了信用证,但两被告未按时还款。

被告肇庆公司和被告中浚公司均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1997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肇庆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代理被告肇庆公司对进口燃料油8250吨对外开证,原告按被告肇庆公司要求对外开出180天远期信用证,在原告开证前,被告肇庆公司须按信用证规定总金额30%人民币保证金付到原告指定银行帐户,其余货款(占开证总金额70%的人民币货款及付给原告的进口代理手续费)须于原告收到外商信用证议付单证前五天(或货物装船后三天)内一次支付给原告,被告肇庆公司拟以银行大额定期存单作为抵押,…如被告肇庆公司在接到原告付款通知书后三天内,未能付清全部货款,则从未付清原告货款之日起,按未付清货款金额逾期罚日息1.5‰直至付清货款为止。…原告收取被告肇庆公司按合同总金额1%作为代理进口手续费。未尽事宜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收到被告肇庆公司支付的开证保证金人民币x.57元后,原告于1997年12月2日向被告中浚公司开付180天远期信用证,总金额为x美元。原告在开出的信用证到期后,已对外支付全部货款共x美元。

但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没有依约还款给原告。1998年6月16日,被告肇庆公司和被告中浚公司签订付款保证书,约定:“原告代理被告肇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进口燃油9075吨,总金额x美元,被告肇庆公司支付原告开证保证金人民币x.57元,原告向被告中浚公司开出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该份信用证已于1998年6月9日到期。…被告肇庆公司保证最迟于1998年6月30日前将全部货款付清(共人民币x.9元),并同时承担因延期付款而产生的一切银行有关费用。…被告中浚公司同时负有连带担保责任”。1998年7月8日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x元,但剩余货物及应由被告肇庆公司支付原告的进口代理手续费未能支付给原告。1999年9月8日,被告肇庆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书,表示承认欠款的事实,同时愿意每月从公司营收中最少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x元等还款方式,并同意如未能如约履行本协议,接受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2001年10月9日,被告肇庆公司又致函原告,表示一定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中浚公司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法人,本案为涉港欠款纠纷案件。根据有关规定,本案应参照涉外案件进行审理。因本案主合同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合同争议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本案纠纷发生在内地,内地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应作为本案审理的准据法。

原告与被告肇庆公司之间签订的代理进口协议书以及被告肇庆公司与被告中浚公司之间签订的付款保证书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原告已依约履行行了开付信用证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肇庆公司也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肇庆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还款给原告,理应承担还本付息和给付合同约定的进口代理手续费的责任。至于欠款本金数额及代理手续费,原告认为欠款本金是x.69元,由于两被告未到庭抗辩,本院对该数额予以确认;而代理手续费x.43元亦是被告肇庆公司在1999年9月8日《还款协议书》中确认的,本院亦予以认定。而被告中浚公司未能按照保证书约定内容在约定期限和范围内履行担保义务,亦应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请应予支持。两被告未到庭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肇庆市油轮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东光大对外贸易公司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x.69元以及代理进口手续费x。43元以及以该本金和代理进口手续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从1998年6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中浚香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肇庆市油轮公司、中浚香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广东光大对外贸易公司已预交的费用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肇庆市油轮公司、中浚香港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给原告广东光大对外贸易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东光大对外贸易公司、被告肇庆市油轮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浚香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彭新强

审判员张立鹤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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