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黎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388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卫东,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君,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某(系广州市番禺区榄核恒发电器行经营者),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黎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汪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根据广东音像出版社出具的《专有发行授权书》,原告对电影作品《天黑请闭眼》VCD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专有发行权。原告在上述音像制品发行过程中,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大量公开销售上述盗版音像制品,为获取被告侵权的证据,原告派员到被告的经营场所购买了盗版音像制品,并申请公证处对原告派员购买盗版音像制品的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将购到买的音像制品予以封存。原告认为,被告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过程中,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原告享有专有发行权的音像制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版权利益。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天黑请闭眼》盗版VCD的侵权行为,2、被告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00元(律师费),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证据清单所列证据1、2,即《天黑请闭眼》正版碟及彩色包装,专有发行权授权书,拟证明原告享有《天黑请闭眼》之VCD中国大陆地区专有发行权。

二、证据清单所列证据3、4,即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的《天黑请闭眼》VCD,拟证明被告侵权;

三、证据清单所列证据5,即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拟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黎某某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的《专有发行权授书》中记载:2004年4月9日,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将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天黑请闭眼》的专有发行权授予给广东省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核台湾)行使;载体为激光载体(VCD/DVD),期限自2004年4月9日起至2007年4月8日止;该音像品的正版特征如下,出版者为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发行者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VCD为x-A08-04-0032-O/V.J9,DVD为x-A08-04-0033-O/V.J9;音像制品条码中上条形码VCD为x-x-754-4、DVD为x-x-755-2,下条形码VCD为x、DVD为x。

根据原告提交的VCD碟《天黑请闭眼》彩封和碟片上的记载,该VCD由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出版,原告总经销,音像制品编码为x-A08-04-0032-O/V.J9,上条形码为x-x-754-4,下条形码为x,另外在该VCD碟《天黑请闭眼》(双碟装)的碟芯上有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为x和x。

2004年8月6日,原告以及其他公司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X镇X路的恒发电器行购买了《狂想曲》VCD等音像制品,店员开具了收据,收据上有“恒发电器店”字样。经原告等人申请,广州市公证处派员对该次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4)穗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人员随后对上述光碟和销售票据进行拍照,并以封条封存。

经本院主持,将原告提供的原告称其享有专有发行权的《天黑请闭眼》VCD碟及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天黑请闭眼》VCD碟当庭播放并对比,二者的情节、画面、人物等内容相同。该被控侵权VCD碟没有音像制品编码、条形码及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码)。

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原告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购买被控侵权VCD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公证费等费用。

另查明,黎某某是广州市番禺区榄核恒发电器行经营者,该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范围是“零售、维修家用电器核零售国产音像制品”,经营地址位于广州市番禺区X镇X路X号。

本院认为,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将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天黑请闭眼》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发行权授予给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享有权利的期限自2004年4月9日起至2007年4月8日止。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出具的《专有发行权授权书》记载的内容与原告在上述合法出版物上的署名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原告为音像制品《天黑请闭眼》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发行权人,原告据此在本案中主张的专有发行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权复制品,没有合法来源,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发行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本院将根据原告享有权利的范围、时间、作品的类型、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购买被控侵权VCD的费用等因素,综合酌定赔偿数额。

另外,赔礼道歉主要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原告指控被告侵犯的是其财产权利,且原告没有提供被告侵权行为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损失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享有专有发行权的《天黑请闭眼》VCD;

二、被告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黎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雪梅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代理审判员冯岚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