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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陆建润,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惠民,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沈宁,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著名的鞋业品牌连锁经营公司百丽集团的创建者,拥有规模庞大的自营连锁销售网络,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在中国已注册并使用一系列商标,包括:“百丽”、“x”、“x”商标等。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上公然低价倾销假冒原告涉案商标的鞋类商品(访问路径为//x.x.com/)。此外,被告还先后在嘉定区X路X弄某号X室和沪宜公路(南翔江公路路口)永乐公寓某号实体店铺内提供所谓“试穿”服务的侵权鞋类产品,并提供现场销售。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10万元(包括原告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审理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并据此对被告银行帐户及支付宝帐户内存款实施了保全措施。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承诺停止对原告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今后也不再实施任何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被告张某就自己的商标侵权行为向原告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赔礼道歉;

三、被告张某愿意赔偿原告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0元(此款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0元(原告已预缴),经法院减半为人民币11,800元由被告张某承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张某承担。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6,800元,被告张某应将此款随第三项付款一并付予原告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已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长李国泉

审判员胡宓

代理审判员孙巾淋

书记员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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