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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X诉庄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某某。

被告庄某某。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秉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被告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某某诉称,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深,仓促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和女儿教育的问题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庄某某辩称,婚后双方感情很好,没有大的矛盾,被告现在对原告仍然有感情,而且孩子年龄也尚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离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年初相识相恋,2007年7月登记结婚,2008年8月生育一女名陆XX。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摘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经庭审查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均应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让互谅,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陆某某要求与被告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0年8月10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的2010年8月12日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岭

书记员吴澄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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