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鑫锋五金实业有限公司、邓某某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82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X号9A01-9A07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鑫锋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丛松平,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路人才大市场大厦。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东莞市X镇X路X巷X号。

委托代理人:丛松平,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路人才大市场大厦。

原告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下简称兆鹰五金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鑫锋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鑫锋五金公司)、被告邓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0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兆鹰五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智、被告鑫锋五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及被告鑫锋五金公司、被告邓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丛松平、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兆鹰五金公司诉称,原告于2002年6月27日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水烟筒吸烟软管”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5月28日授予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x。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5月28日,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从2002年6月起就一直委托原告的关联企业中山兆兴文具有限公司组织生产有关的专利产品,所有的产品都用于出口。由于有关的专利产品与传统的水烟筒相比具有方便、坚固、美观等优点,加上原告的苦心经营,销售量上升得非常快,利润率也达到30%,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原告关联企业中山兆兴文具有限公司原主管技术生产的副厂长程向前利用其职务之便掌握原告专利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工艺和一定的客户资料,于2003年2月辞职后到被告邓某某作为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被告鑫锋五金公司处任总经理一职,并煽动原中山兆兴文具有限公司的多名技术工人和工程师离开中山兆兴文具有限公司到被告鑫锋五金公司处工作,生产仿冒原告专利产品的产品。两被告在生产仿冒原告专利产品之外,更利用程向前掌握的原告的客户资料与原告原有的客户联系,声称可以生产和原告同样的产品但价钱就要低得多。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不但使原告逐月增长的销售势头被阻止,还使原告2004年3、4月份的产品销量大幅下跌,连客户已经签好的合同和订单都得不到履行,使原告和中山兆兴文具有限公司经营困难甚至面临倒闭的危机,原告蒙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原告发现被告鑫锋五金公司的侵权行为和侵权产品后,马上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了要求责令被告鑫锋五金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侵权产品的申请,并提出了索赔的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6月30日作出了(2004)粤知法处字第X号处理决定书,认定被告鑫锋五金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责令被告鑫锋五金公司停止制造侵权产品、销毁有关的生产模具,但对原告提出的损失赔偿不作处理,要求原告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被告鑫锋五金公司不服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2004)穗中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被告鑫锋五金公司的诉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上述判决。被告鑫锋五金公司生产侵犯原告专利权产品的事实已经被认定。

被告邓某某以被告鑫锋五金公司的名义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且盗用原告的客户资源与原告进行恶性竞争,其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两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故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40万元;2、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原告兆鹰五金公司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专利号为x。1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4、2004年6月2日、2005年6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

上述证据1-4证明原告拥有x。1的实用新型专利且该项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5、2003年11月至2004年11月间,原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在2003年11月至2004年11月间,原告出口本案所涉专利产品情况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在2004年3、4月销售额大幅下滑,造成百万余元的损失。

6、广东省知识产权局(2004)粤知法处字第X号专利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7、本院(2004)穗中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上述证据6-8证明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已认定被告鑫锋五金公司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且对被告鑫锋五金公司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查处。两份行政判决书则维持了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

被告鑫锋五金公司答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4年元月,我们观赏了一个碟片,题目叫《埃及风情》,该碟片是四川音像出版社出版的,碟片中有一个水烟的片段,之后我们查找资料,2004年3月份开始按照碟片中显示的软管设计产品。2004年5月10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责令我方停止试验,说原告有水烟软管的专利,因此我方在2004年5月10日即停止了这方面的试验,也未销售过一根软管的专利产品,原告要求我方赔偿40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依据。

被告鑫锋五金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开庭时当庭向本院提交中国旅游出版社出版的《走遍全球埃及》一书,认为该书第52页作上角第一幅图,证明在原告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就有这种软管,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被告邓某某答辩称:同意被告鑫锋五金公司上述答辩意见。另:被告邓某某只是被告鑫锋五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所指控的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被告邓某某无需对公司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邓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邓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邓某某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鑫锋五金公司与被告邓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6、7、8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因原告未提交证据5的原件,故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并认为该证据也无法证明原告主张的其在2004年3、4月份受到损失。

因被告鑫锋五金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原告兆鹰五金公司对被告鑫锋五金公司当庭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予质证。但提出,被告鑫锋五金公司提交的《走遍全球埃及》所附录的图片,仅反映了软管的外观,与本案原告的专利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邓某某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原告于2002年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水烟筒吸烟软管”实用新型专利,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5月28日授予其专利权,专利号为x。1。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水烟筒吸烟软管,其特征在于:由软管、连接管、吸嘴及水烟筒接管组成,连接管连接在软管的两端,其中一个连接管与吸嘴连接,另一个连接管与水烟筒接管连接;所述的软管包括一条弹簧,弹簧上包有一层密封塑料布,密封塑料布上包有一层表层材料,表层材料上按弹簧的旋距缠绕有一条细线。

2004年6月22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作出检索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检索后于2004年7月9日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认为x。X号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2004年6月30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原告的请求,就原告兆鹰五金公司与被告鑫锋五金公司之间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2004)粤知法处字第X号《专利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查明:该局执法人员于2004年5月10日在被告鑫锋五金公司的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检查时,发现正在生产被控产品水烟筒,库存Hmo2×CP充铬61个、x充铬93个、x黑镍53个、Hmo2×BN黑镍63个、x红古102个、Hmo2×AC红古49个和被控产品吸烟软管1200个。该被控产品吸烟软管与原告兆鹰五金公司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比较,完全覆盖了上述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被控产品水烟筒吸烟软管与x。1专利权权利要求1比较,属于相同的技术方案,已落入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鑫锋五金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原告拥有的x。1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期内,制造与该实用新型专利相同的产品,构成侵犯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被告鑫锋五金公司停止制造与x。1实用新型专利相同水烟筒产品;二、销毁Hmo2×CP充铬61个、x充铬93个、x黑镍53个、Hmo2×BN黑镍63个、x红古102个、Hmo2×AC红古49个和吸烟软管1200个和水烟筒模具三十套。

被告鑫锋五金公司不服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上述处理决定,于200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在经过对被控产品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取样、拍照、开庭审理调查案件事实、对比原告兆鹰五金公司专利权权利要求与被告鑫锋五金公司生产的被控产品等工作之后,作出被控产品已落入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违反法律规定,遂于2004年10月30日作出(2004)穗中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上述处理决定。被告鑫锋五金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3月7日作出(2005)粤高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对本院的上述行政判决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原告兆鹰五金公司是专利号x。1“一种水烟筒吸烟软管”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局(2004)粤知法处字第X号《专利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的认定,被告鑫锋五金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相同,已落入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被告鑫锋五金公司的生产未经原告的许可,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该处罚决定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被告鑫锋五金公司辩称其在2004年3月至2004年5月10日间根据碟片《埃及风情》及《走遍全球埃及》一书等资料进行过有关软管的设计工作,但未销售过该产品。被告鑫锋五金公司未在本案出示碟片《埃及风情》,其出示的《走遍全球埃及》一书中的图片仅反映了吸烟软管的外观,本案原告的x。X号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并非外观设计专利,故原告主张的被告鑫锋五金公司提交的《走遍全球埃及》一书中所附录的图片与本案原告的专利没有关联性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另外,被告鑫锋五金公司的辩解也与广东省知识产权局(2004)粤知法处字第X号《专利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的认定事实不符,故被告鑫锋五金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被告鑫锋五金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鉴于原告因侵权所受的损失和被告鑫锋五金公司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均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参考原告专利权的类型、被告鑫锋五金公司的侵权性质和情节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赔偿额。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邓某某与被告鑫锋五金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因原告兆鹰五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邓某某侵犯其权利的情况,且被告邓某某系被告鑫锋五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东莞市鑫锋五金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50元,由原告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负担3260元,被告东莞市鑫锋五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89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东莞市鑫锋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迳付给原告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穆健

代理审判员郑志柱

代理审判员冯敬芬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陆翎

书记员黄秀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