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联艺抽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郭某、上海膳宝工贸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3-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联艺抽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梅英、是某,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台湾省人,现住(略)。

被告上海膳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联艺抽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艺抽纱公司)诉被告郭某、上海膳宝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膳宝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艺抽纱公司诉称,原告与两被告于2001年9月12日订立还款协议,确认被告郭某欠原告加工款人民币93,357.03元,并约定分期还款,但两被告未偿付任何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郭某归还欠款人民币93,357。03元,被告膳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膳宝公司与被告郭某确认尚欠原告联艺抽纱公司加工款人民币93,357。03元,被告膳宝公司自2003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归还欠款人民币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10。70元由被告膳宝公司负担,于2003年9月直接支付给原告;三、被告郭某对上述两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膳宝公司与被告郭某未按期偿还任何一期欠款,原告联艺抽纱公司即可就全额欠款向本院申请执行,并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自2003年10月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彤

代理审判员章立萍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葛朝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