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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与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互联网通用网址权属纠纷案

时间:2004-09-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89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穗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X路X号、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祖俊,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辉,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镇X村内。

法定代表人萧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卫青,广东信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戚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户籍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巷X号。

第三人杨某乙,男,1972年11月2日,汉族,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业主,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X街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王祖俊,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致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艺公司”)、第三人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以下简称“南京石头记厂”)业主杨某乙(以下简称杨某乙)互联网通用网址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王祖俊、被告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卫青、戚某某、第三人杨某乙诉讼代理人王祖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1年1月6日与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并约定,原告作为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的独家全权代表,有义务积极为其采取广告宣传(包括利用互联网络进行宣传),保护包括石头记厂商号、域名在内的无形资产。原告于2001年12月26日与代理服务商深圳华企网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企业网商务合同书》,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石头记”通用网址。2002年2月11日,原告收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发来的投诉通知和其转发的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投诉书。被告的投诉行为,不仅妨碍了原告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构成了通用网址的反向侵夺,而且原告因投诉而支付了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确认原告对通用网址“石头记”享有合法权益;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参加投诉所支付的律师费用三千元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雅致公司和深圳华企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企业网》商务合同书。雅致公司于2001年12月26日注册了“雅致”、“中国首饰”、“石头记”三个通用网址,注册期限为两年,并缴纳首年费用人民币三千元,该合同书的甲方由第三人杨某乙签名。证明原告通过合法途径注册了通用网址“石头记”,并得到第三人杨某乙的认可。

2、通用网址信息查询结果。通用网址“石头记、石頭記”指向第三人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的网站www.x.com。注册时间是2001年12月21日,注册单位是原告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最后缴费时间是2002年1月8日,失效时间是2007年1月20日。证明“石头记、石頭記”通用网址的所有人情况,原告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支付了通用网址注册的有关费用。

3、原告南京雅致与第三人南京石头记厂于2001年1月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是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的独家全权代理,其有职责“积极采取广告宣传(包括利用互联网络进行宣传),以扩大甲方的产品在市场中的占有率”、“保护甲方的无形资产,特别是商号、商标、域名等”。用以证明雅致公司有义务为“石头记”商号进行宣传。

4、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信息。2002年5月8日在红盾315网站的备案登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www.x.com网站作的备案经营信息,网站所有者字号名称“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营业场所“南京市鼓楼区X街X号X室”、经营范围及方式“礼品、包装盒零售”、经营者“杨某乙”,网站名称是“石头记饰品”、网站办公地址“南京市X路X号”、网站注册标号x、网站注册号x。用以证明通用网址“石头记”指向的网站的合法性。

5、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网站主页打印件和厂家介绍网页的打印件。该主页右上方有www.x.com左下方有www.x.com,右下角有友情链接“雅致”、“我的个人主页”。介绍“在葛草藤滕的古城墙下;在垂柳依依的秦淮河边;在承袭古韵的典雅和开创现代的时尚的‘石头城’里,‘石头记’静静的述说着这座古朴的‘石头城’里关于美的永恒话题,向人们充分展示了典雅和时尚的完美结合……”,该页尾有厂家“地址:南京市X路X号”。用以证明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厂名的来源。

6、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x)关于通用网址的服务说明的有关网页打印件。“通用网址是一种新兴的网络名称访问技术,通过建立通用网址与网站地址URL的对应关系,实现浏览器访问的一种便捷方式”,“您只需要使用自己所熟悉的语言告诉浏览器您要去的通用网址即可”。用以证明通用网址的性质及使用,“石头记”的通用网址只需要在浏览器地址栏上输入通用网址“石头记”三个字就可以直接访问到其相对应的网站www.x.com。

7、第三人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营业执照。用以证明“石头记”是第三人商号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的有效商号。

8、北京因特国风网络软件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3721网络实名服务介绍。“网络实名是新一代的网络访问技术,用户安装网络实名插件,即可在浏览器地址栏里用实名上网;帮助客户用传统企业、产品、商标等名字,快速方便地在网上找到企业、产品信息;客户无须使用复杂的域名、网址,也不必在搜索引擎成千上万的结果中反复查找;在浏览器、常用搜索引擎和大部分电信信息港中都能使用实名。”

9、3721网络实名注册查询结果打印件。该结果显示“石头记”网络实名还没有被注册,该服务由北京因特国风网络软件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8、9两证据材料用以“网络实名”的性质及覆盖率以及用以证明原告的注册通用网址“石头记”的行为不具有恶意和独占,被告在完全可以使用其他便捷访问方式的前提下,其没有去使用,而与原告纠缠相关的某一通用网址占有权,这是被告扩大了商标专用权的使用。

10、2002年4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书裁决:雅致公司将通用网址“石头记”转移给园艺公司。

11、原告与原告代理律师签订的合同和律师费发票,本案原告律师费用为人民币3000元且已经实际支付,用以证明原告的损失。

被告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注册和使用通用网址“石头记”侵犯了被告在先享有几个方面合法权益:首先,1997年被告(反诉原告)就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在先权利;其次,被告在2001年取得“石头记”的中文域名所有权;再次,原告使用和注册通用网址“石头记”违反了关于通用网址注册和域名管理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因此不应受到保护,法院应不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注册“石头记”通用网址的行为是非法注册和使用,其所支出的所有费用都不应得到支持。三、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由法院决定。请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此,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2001年9月中国宝石协会颁发的证书。园艺公司“石头记”品牌被评为“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

2、“石頭記”商标注册证和园艺公司营业执照。第x号,注册人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是第十四类“珠宝、首饰、宝石、贵重金属制纪念品”,注册有效期限1997年7月21日至2007年7月20日。园艺公司成立时间1993年5月7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加工各种天然宝石、人造宝石以及石类装饰产品(涉证产品及原材料除外)。

3、通用网址注册申请表(复印件)。园艺公司在2001年12月27日向深圳华企网申请注册中文汉字“石头记”通用网址,但该通用网址被人抢先注册,园艺公司就注册了通用网址“宝玉石”。

4、2000年1月30日园艺公司与南京专卖店(法定代表人杨某甲)签定石头记联销加盟集团合约书(复印件)。园艺公司同意南京专卖店加盟,经营地址南京市X路X号,合约有效期限为1年。

5、2000年12月18日园艺公司向杨某甲女士发出的终止合约通知书(复印件)。杨某甲女士因违反合同第八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店名更改而园艺公司提出终止合约。

6、《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对该争议解决的依据。

7、通用网址信息查询结果(复印件),用以证明2001年12月28日通用网址“石头记”指向原告雅致公司的网站www.x.com。

8、邮件发送证明(打印件),用以证明2002年1月2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园艺公司的投诉书发送给了雅致公司。

9、网站www.x.com及www.x.com的详细信息(打印件)。该详细信息为英文文件,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中文翻译件。

10、深圳华企网职员发给园艺公司电子邮件(打印件)。该电子邮件是2002年4月19日15:37分发出的,发件人是x,收件人是x,主题为“通用网址石头记历史记录”。该邮件称:处理号为x.x.x的“石头记”通用网址在2002年2月9日,其指向的网址www.x.com更改为指向网址www.x.com。证明通用网址“石头记”实际是属雅致公司的。

11、园艺公司“石头记”产品在《中国宝石》、《花溪》、《女友》、《瑞丽》、《希望》等媒体上投放广告的部分资料。园艺公司于2001年12月24日、2002年1月22日与北京飞驰广告签定的电视广告合同两份。园艺公司于2002年2月6日至15日在中央电视台六套,晚间套播广告“同心玉坠”广告合同金额分别为x元、x元。广州市石头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东方博杰广告有限公司签定的合同。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晚间套播“石头记饰品”,播放时间为2002年4月15日至2002年5月15日,广告合同金额为x元。广州市石头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5日与北京新盟影视广告公司签定的合同。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黄金套播广告,广告合同金额为x元。用以证明园艺公司的“石头记”,园艺公司对该品牌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

12、南京雅致及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相关网站(打印件)。其中雅致公司网页上有www.x.com。

1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书。裁决结果:雅致公司将通用网址“石头记”转移给园艺公司。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用以证明园艺公司所属的广州市石头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法存在,相关广告宣传的合同真实有效。

15、深圳华企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称:园艺公司在2001年12月27日向华企网申请注册中文汉字“石头记”通用网址,2001年12月26日说明“石头记”通用网址被雅致公司抢先注册。

16、深圳华企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园艺公司在1999年10月12日注册了国际域名www.x.com,于2001年12月10日转入深圳华企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公司审核已予以办理转入手续并投入服务使用。证明园艺公司是该www.x.com的合法持有人。

17、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深圳华企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变更为“深圳华企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证明深圳华企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公司变更了,那么其名下的分公司的名称也要变更。

18、互联网国际英文、国际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2001年12月10日园艺公司向中国企业网申请注册国际英文域名www.x.com。

19、中文国际域名的转让书。2001年6月8日邱圣杰向苏木卿转让繁体字中文国际域名“石頭記”、及简体字“石头记”域名,并由苏木卿自行向国际域名管理机构x办理过户手续。证明繁简体“石头记”中文域名在园艺公司注册通用网址前已经存在和使用。

20、国际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园艺公司于2002年12月20日向中国企业网申请注册“www.石头记.com”中文域名,证明园艺公司在注册通用网址前已经注册使用“石头记”中文域名;

2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工作平台x.x.cn首页(打印件),用以证明原告证据“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信息”来源于自己并不隶属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营性网站是指网站所有者为实现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或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活动的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

23、《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知识问答。

22、23用以说明本案争议的是通用网址的确权,跟其注册网站是否合法等没有关联。

24、《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用以证明“石头记”网站名称违反该办法,侵害被告合法权益,被告有权追究相关人法律责任。

25、《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用以证明“石头记”网站不符合该办法规定,没有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编号。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用以证明杨某乙和原告不符合该条例的规定,不具备从事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条件和规定。

27、雅致公司网站首页(主页)“雅致珠宝”打印件。

28、雅致公司及产品的中英文介绍网页的打印件。

29、雅致公司的《网上商城》网页的打印件。

30、雅致珠宝的其他网页打印件。这些网页包括饰品文化、服务承诺、公司新闻、会员专区、在线论坛、加盟合作、信息反馈、满意调查等。

27、28、29、30四证据,用以证明“石头记”通用网址链接了原告的雅致网站,“石头记”通用网址的主要内容不是介绍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的,而主要是介绍雅致公司的,且原告对其商品在网站上作详细介绍并提供网上定购,在网站上对原告公司及产品进行了大量宣传。

31、通用网址《注册、使用点点通》,用以证明通用网址是域名的替代性工具。

3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简介,用以证明通用网址与域名性质相同,同属于该中心业务范围。

33、《x和x正式签署通用网址合作备忘录》,用以证明通用网址和域名性质相同。

34、通用网址国际论坛在北京成立的网页(打印件),用以证明作出《裁决书》的独任专家高卢麟先生是通用网址方面的专家,其裁决具有权威性。

35、《通用网址技术亟待规范发展》网页(打印件),用以证明通用网址与域名性质相同,具有突出的标示性功能,会引发知识产权问题。

36、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工作委员会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介。用以证明该中心是我国域名、通用网址管理的主要部门,其制定的规则、办法等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同等性质。

第三人称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石头记”是第三人在工商机关合法登记的商号,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石头记”通用网址是对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的产品的宣传和保护,与被告无关,因此第三人请求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第三人向本院提交了:

1、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营业执照,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1年1月4日向杨某乙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是礼品、包装盒零售。

反诉原告园艺公司诉称:一、被反诉人在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注册使用的通用网址“石头记”,与反诉人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在先注册的商标“石头记”名称完全相同,侵害了反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被反诉人的注册行为,阻碍了反诉人使用“石头记”商标在互联网上进行通用网址注册、域名注册等商业活动,使反诉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因反诉被告的不法注册而实际妨碍。反诉被告的这种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性质。二、反诉被告注册通用网址“石头记”,具有主观恶意。理由是:1、反诉被告明知的“石头记”是反诉原告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即反诉被告雅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甲在98年跟反诉人签订了加盟合约书,当时其一直是专卖反诉原告的“石头记”系列产品的加盟销售商,双方属于同一行业,经营范围相同,反诉被告法定代表人杨某甲又曾与反诉原告有过长期的业务往来,专门销售反诉原告的产品,其不可能不知道“石头记”是反诉原告的商标。2、反诉被告明知“石头记”的“宝玉石”产品在全国有很多家连锁店,销售量很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反诉被告还是注册使用了“石头记”通用网址,反诉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另一方面,通用网址“石头记”连接到反诉被告的网站上,反诉被告的网站和网上销售的产品跟反诉原告的经营范围和经营的产品相同或者相似,违反了中国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具有恶意的。3、反诉被告对“石头记”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这一中文汉字既非反诉被告的商标权专用权,也非反诉被告的企业商号(名称权),因此,反诉被告注册使用“石头记”通用网址,违反了《通用网址注册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4、反诉被告在互联网上申请注册通用网址“石头记”,并通过迂回曲折的方式更改指向,将该网址最终控制和操纵在自己名下,并与自己的网页进行链接。在网络用户登录“石头记”网址后,发现其主要链接和内容是原告的网页和产品。对于仅了解“石头记”宝石产品并按此上网浏览相关网页的用户来说,根本无法区别反诉被告与反诉原告、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和不同。这必然导致用户的混淆和误认。这已构成了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第五条(三)款规定的情形,属恶意注册和使用“石头记”通用网址;据此,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认定反诉被告注册通用网址“石头记”的行为属恶意抢注行为,侵犯了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注册商标专用权);2、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将通用网址“石头记”转移给反诉原告,由反诉原告注册使用该网址;3、由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辩称:其注册通用网址“石头记”是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有关规定,即“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通过注册代理服务商中国企业网为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石头记”通用网址,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恶意侵权。被反诉人认为园艺公司所提到的其合法权益问题仅是一个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延伸到互联网的通用网址,因此园艺公司的反诉是没有道理的,其有关费用应由园艺公司自己承担。

第三人答辩称:“石头记”是第三人在工商机关合法登记的商号,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石头记”通用网址是对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的产品的宣传和保护,与雅致公司无关,因此第三人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院予以认定下列事实:

一、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28日,其经营范围是:服装的生产、销售,针纺织品,百货,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工艺美术品(不含国家专控商品),电器机械及器材,五金交电(不含助力车),电子通讯(不含卫星设备),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医疗器械,金属材料(不含稀有金属)的销售。

第三人杨某乙是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业主,其营业执照的发放日期是2001年1月4日,其经营范围及方式是“礼品、包装盒零售”。

2001年1月8日雅致公司和杨某乙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雅致公司积极采取广告宣传(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以扩大南京石头记厂产品在市场中的占有率。雅致公司保护南京石头记厂的无形资产,特别是商号、商标、域名等。

杨某乙于2002年2月1日申请注册了“石头记饰品”网站,其域名为www.x.com,网站注册标号是x,网站注册号是x,网站办公地址为“南京市X路X号”。

雅致公司有自己的网站,其域名分别为www.x.com和www.x.net。雅致公司自己的网站上,建立有网上商城,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截止至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之日,其尚未实际开展网上交易。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是1993年5月7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加工各种天然宝石、人造宝石以及石类装饰产品(涉证产品及原材料除外)。

园艺公司是注册商标“石頭記”的注册人。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x号,核定使用商品是第十四类“珠宝、首饰、宝石、贵重金属制纪念品”,注册有效期限为1997年7月21日至2007年7月20日。

根据园艺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其“石头记”产品曾多次在中央电视台影视频道、《中国宝石》、《花溪》、《女友》、《瑞丽》、《希望》等媒体上投放广告。

园艺公司于1999年10月12日注册了国际域名,www.x.com,2001年12月10日该域名转入深圳华企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并投入使用。

2000年1月30日,园艺公司为甲方和石头记“南京专卖店”为乙方签订联销加盟店合约书,签约时南京专卖店的法定代理人是杨某甲。2000年12月18日,园艺公司向杨某甲发出终止合约通知书,以其违反合约第八条“‘石头记’为甲方知识产权,其系列产品为甲方集团智慧的结晶,故乙方无权许可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使用‘石头记’名称或经销‘石头记’系列产品,亦不可以‘石头记’名称经销其他与其系列产品无关的商品,否则,即构成侵权,甲方可依国家有关法律追究乙方使用者和经销者的责任,如乙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需加大经营店面或在许可经销区域内增设分店,应报甲方批准许可方能实施。”;违反合约第二十七条“甲方同意乙方在南京市X街口成立分店,交易购货总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甲方按5%奖励给乙方。”;违反“店名已更改”等理由终止合同。

三、2001年12月26日雅致公司通过深圳华企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了通用网址“石头记”。该通用网址指向www.x.com,第三人南京石头记网站的主页左下方建立了两个友情链接“雅致”、“我的个人主页”。通过点击“雅致”,网络用户可以链接到雅致公司网站。

2001年12月26日至2002年1月8日该通用网址一直指向原告雅致公司的网站www.x.com。

2001年12月27日园艺公司通过深圳华企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通用网址“石头记”,发现该通用网址已被雅致公司注册。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提供的通用网址服务说明:通用网址是一种新兴的网络名称访问技术,通过建立通用网址与网站地址URL的对应关系,实现浏览器访问的一种便捷方式。用户只要在浏览器网址栏中输入通用网址,例如:只要输入'信息产业部'就可以实现对信息产业部网站的访问。网络名称访问技术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以下过程。最初为便于记忆,网络人员将由二进制'0'、'1'组成的网络地址分割成四段,并采用十进制的方式加以表示,这就是IP地址。随后,科研人员又将纯数字表示的IP地址基础上推出来更加便于记忆的字符型访问标识,即基于IP地址的域名系统。域名系统随即被广泛运用于互联网的各个应用中,例如、电子邮件和FTP等,极大地推动了互联网络的普及。目前,一种基于域名基础之上,专用于WWW浏览的访问技术--网址技术引起了广泛关注。网址技术有效降低了域名体系的复杂性,用户不用记忆或输入复杂冗长的英文域名地址,只要从地址栏直接输入中文或拼音就可以直达目标网站。

根据双方诉辩称及所提供的证据和双方庭后提交的代理意见,本案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1)通用网址的性质是否等同域名2)雅致公司注册使用通用网址“石头记”是否侵犯园艺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3)雅致公司注册通用网址“石头记”是否具有恶意

1)通用网址的性质是否等同域名

通用网址的注册管理机构在对通用网址的管理问题上,其并不是得到国家确认或者授权的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其颁布的有关通用网址的注册管理办法不是行政法规,任何主体对通用网址享有的利益也不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通用网址不同于享有法律地位的域名。但是从网络地址资源的发展历史及其趋势来看,IP地址是数值形式的地址,他最后为字符形式的地址----“域名”所代替,并且IP地址最终被域名所屏蔽;随着互联网寻址技术的不断发展,中文形式的地址也可能成为新一代为网络用户广泛使用的主要寻址方式。通用网址作为中文寻址方式的一种,其与域名有最为类似的性质,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类问题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域名的相关规则对有关纠纷进行处理。

2)雅致公司注册使用通用网址“石头记”是否侵犯园艺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根据原告(反诉被告)雅致公司网站介绍,原告(反诉被告)雅致公司主要经营“首饰、摆件、典藏、饰品”等商品,雅致公司的网上商城上推介的产品主要是首饰。雅致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与园艺公司注册商标“石头记”核准的产品范围类似或者相同。雅致公司通过在通用网址“石头记”对应的网站首页上建立“链接”,使得网络用户在以通用网址上网搜索地址时,以“石头记”寻址可以找到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的网站,并通过该网站首页的“友情链接――雅致”可以直达雅致公司的网站。而雅致公司网站与园艺公司网站推介的商品及服务属于相同、相类似。本院认为雅致公司的行为使得园艺公司“石头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识别功能减弱,容易使得相关公众在认牌购物时,可能对于“石头记”所表示的产品来源产生混淆,难以区分通用网址“石头记”页面上“友情链接”的雅致公司和注册商标“石头记”的所有人园艺公司;或者使人误认为两者之间有某种联合、附属或者其他联系;从而减弱了注册商标“石头记”的显著性,应当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种类的商标侵权行为。

3)雅致公司注册通用网址“石头记”是否具有恶意

通用网址“石头记”系以原告名义注册,原告雅致公司称其是受第三人南京石头记厂委托注册该通用网址。原告雅致公司对“石头记”三字并没有在先的权利或者其他合法利益。而早在2000年,原告雅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甲曾系被告园艺公司加盟店的店主,原告雅致公司应当是明知被告园艺公司有在先权利;且2001年12月26日至2002年1月8日该通用网址“石头记”曾一度指向原告雅致公司的网站www.x.com。南京石头记网站的网页仅仅有对南京石头记厂的简短介绍,而通过该网站首页的链接进入雅致公司的网站,可以见到大量与园艺公司提供的商品相类似商品的介绍。原告雅致公司明知他人有在先权利,而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通用网址作为商业目的使用,并与自己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建立联系,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雅致公司与园艺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混淆。至于雅致公司称其系接受第三人南京石头记厂的委托而注册该通用网址的理由即便成立,相关利益应当归于第三人,而不能成立雅致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对“通用网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请求。即使原告雅致公司接受第三人的委托,作为受托人注册该通用网址其也是有恶意的。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对“石头记”不享有任何在先的合法权利或者权益,至于第三人以其字号注册该通用网址“石头记”与本案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主张通用网址“石头记”的权益属于两个不同的问题。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系注册商标“石頭記”的注册人。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注册的通用网址“石头记”构成对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石头记”混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且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为商业目的使用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石头记”相同的通用网址“石头记”,故意造成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注册通用网址“石头记”的注册行为属恶意抢注行为;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注册、使用通用网址“石头记”的行为侵犯了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的“石头记”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注册通用网址“石头记”的注册行为属恶意抢注行为。

三、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侵犯了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的“石头记”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将通用网址“石头记”转移给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注册、使用该通用网址。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均由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中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反诉原告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退回,由反诉被告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胜

审判员彭新强

代理审判员谢平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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