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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南房地产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案

时间:2003-03-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4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之炘,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南房地产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4月19日、1996年4月22日和1996年12月9日,被告与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下称“中农信公司”)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50万元、1,050万元和1,500万元。被告就借款1,500万元将本市X路X号海伦大厦13、X层、X层和X层a室、b室、c室合计3,500平方米房屋抵押给中农信公司。原告为上述三份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嗣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X号文的通知:中农信公司于1998年2月24日经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正式解散,并规定其或有资产由中国建设银行继续予以追索。因催讨无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下称“建行市分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5日以(1999)沪二中经初字第X号、X号、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偿还建行市分行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400万元、期内利息1,440,450元及逾期利息,并判决原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沪高经终字第X号、X号、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双方未履行付款义务,建行市分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告与建行市分行就执行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上述三案应给付本金人民币3,400万元,期内利息、滞纳金、罚息共付建行市分行人民币1,400万元。原告按协议规定,于2002年12月底前分期向建行市分行付清了上述款项。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付债务人民币4,80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对原告诉称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金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实欠原告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4,800万元。

二、被告上海金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2003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4,800万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40,520元,均由被告上海金南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2003年6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三、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聪

代理审判员严耿斌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00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陆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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