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佛山市三水陈某油料添加剂有限公司与曾某某、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8-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64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陈某油料添加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X镇南边民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育华,系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冰,系贵州省黎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陈某公司与曾某某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5)三法民贰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02年11月,佛山市三水郭氏油料添加剂有限公司将南边开发区横山涡劳教所侧面的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告于某某,于某某又将部分挖土工程发包给原告曾某某。完工后,在2004年7月25日,被告于某某确认仍欠原告曾某某工程款x元。2005年3月25日,佛山市三水郭氏油料添加剂有限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郭新景变更为陈某某。

原审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佛山市三水郭氏油料添加剂有限公司是发包人,于某某是分包人,原告曾某某是部分推土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曾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的推土工程,于某某应当依约支付相应的价款。在于某某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佛山市三水郭氏油料添加剂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佛山市三水郭氏油料添加剂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陈某公司,只是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其主体地位和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故陈某公司应与于某估对欠原告曾某某的x元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陈某公司是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掌握着工程决算及支付工程款的相关证据,而没有举出工程的验收单、决算单、付款凭证和结算凭证,不能证明工程款总额,也不能确定欠付工程款余额,故陈某公司关于某程款结清的答辩,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陈某公司应当与于某某对曾某某的工种款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某某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某某工程款x元。逾期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发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佛山市三水陈某公司油料添加剂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88元,由两被告负担400元,原告曾某某负担188元。

宣判后,上诉人陈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诉讼主体错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某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规定:“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本案中,承包人于某某并未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本案的工程合同也未得到发包人即上诉人的认可,上诉人对其不负有义务。故原审判决诉讼主体错误,上诉人不应被列为原审被告。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于某某作为南边开发区横山涡劳教所侧面的土建工程的承包人,将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部分挖土等非主体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曾某某,其工程及款项等属被上诉人之间的约定,并且于某某就此工程已支付给曾某某7000元款项。明显可知,该项工程只对两被上诉人于某某和曾某某有约束力,该两被上诉人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现在,曾某某履行了施工义务,就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收取工程款的权利。上诉人陈某公司并未参与和认可本案涉及的工程及款项事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某某并无合同关系。并且,在上诉人发包工程给于某某时,上诉人根本不知道两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此工程款项不能对上诉人产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于某某拖欠的分包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实属错误。2、上诉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即被上诉人于某某的法律关系非常明确,上诉人陈某公司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被上诉人的法律事实无可置疑,相关证据上有被上诉人于某某的签名确认,真实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按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原审中,被上诉人于某某未参加诉讼,无法对上诉人的举证发表质证意见,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无法答辩,严重影响了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所举已付清工程款证据的认证。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于某某付清工程款项的事实无可否认。上诉人所举证据与本案有关,存在利害关系,与本案中的工程款应当由被上诉人于某某独立承担存在重大关联。原审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对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于某某付清工程款项的事实举证予以认证。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的举证不具有相应的证明力实属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2005年陈某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由郭新景享有和负责,所以应当追加郭新景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特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上诉人陈某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份,以证明在2005年陈某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由郭新景享有和负责,所以应当追加郭新景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被上诉人曾某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上诉人与其法定代表人的内部关系,不影响其主体地位和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不应当追加郭新景为本案当事人。

被上诉人曾某某答辩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合法的。二、本案的上诉人陈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于某某之间是非法发包关系,陈某公司主观上有过错,应对被上诉人曾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三、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他们的内部关系,不影响其主体资格和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不应当追加郭新景为当事人。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曾某某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05)三法民壹初字第89、90、X号民事调解书各一份;2、由朱锦其在(2005)三法民壹初字第89、90、X号讼案出具的证明一份。以上两证据均确认朱锦其是被上诉人于某某聘请的工程负责人。

上诉人陈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被上诉人曾某某在一审时没有提出该证明;并且上诉人不知道两被上诉人的关系,该证明的内容也是不真实的。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朱锦其是被上诉人于某某聘请的工程负责人。本案曾某某所完成的土方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款均由朱锦其确认。上诉人未能举证证实其已付清于某某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可见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并将其列为诉讼当事人。在本案中,作为发包人的上诉人诉讼主体适格,上诉人上诉称其在原审判决的诉讼主体错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上诉人将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于某某后,于某某再将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曾某某施工,在于某某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上诉人陈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曾某某承担民事责任。至于某氏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其内部关系,不影响企业对外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仍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上诉人主张本案追加原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新景为诉讼当事人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判令陈某公司对于某某拖欠曾某某的x元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8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三水陈某油料添加剂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子平

代理审判员张雪洁

代理审判员余珂珂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静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