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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六里支行与上海亿德经济发展公司、上海双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3-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六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负责人孙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司雷,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德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

被告上海双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1999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上海亿德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亿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亿德公司人民币800万元;借款期限为1999年12月30日至2001年1月3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放贷义务,但被告亿德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嗣后,原告又与被告上海双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发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双发公司以其定期存单为被告亿德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质押担保。但至今两被告仍未履行各自的还款及担保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判令被告亿德公司归还借款本金某民币800万元及利息、逾期还款罚息;被告双发公司为被告亿德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亿德经济发展公司尚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六里支行借款本金某民币8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888,470元(其中1999年12月30日至2001年1月3日的利息,按月利率5。3625‰计算;2001年1月4日至2003年3月26日的利息,按月利率6.3‰计算),被告上海亿德经济发展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六里支行。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10元(已由原告预缴本院),由被告上海亿德经济发展公司负担,并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六里支行。

三、被告上海双发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亿德经济发展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三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某强

审判员周清

代理审判员朱雁军

二00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罗文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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