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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广州穗港兴铜缆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07-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791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602。

被告广州穗港兴铜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村镇罗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春林,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广州穗港兴铜缆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李某甲,被告广州穗港兴铜缆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金春林、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原告设计的复合性坚韧模压窨井盖,于1999年10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00年8月30日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x。X号,本专利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原告许可,于2003年开始大量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模压窨井盖,冲击市场,获取暴利。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模压窨井盖,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半成品和生产该产品的专用模具;2、被告因侵权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0万元;3、被告在《南方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调查取证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专利证书。

2、专利检索报告。

3、专利收费收据。

证据材料1-3,拟证明原告拥有涉案专利权。

4、公证书及公证保全的被控侵权产品,拟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被告广州穗港兴铜缆制品有限公司辩称,1、胡某某的x。X号专利应为无效,由于该产品缺乏创造性和新颖性,该材料特征没有引起结构的变化,所以该物品的性质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2、因为被告在答辩期内已经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而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受理,我方的理由充分,法院应该中止对本案的审理。3、我公司生产的模压窨井盖使用的技术是公开的技术。4、我方的技术来源不是来源于原告的专利,而是合法购买得来的专利技术。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中止诉讼申请书、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申请书

2、专利号为x。2、x。6、x。9、x。1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3、井盖照片,拟证明被告使用的是公知技术。

4、图纸,拟证明内容同证据材料3。

5、专利号为x。6、x。9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拟证明原告的专利无新颖性、创造性。

6、被控侵权产品盖座的照片。

7、被控侵权产品的内部钢筋结构照片。

证据材料6、7,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不同。

8、图纸,拟证明内容同证据3。

9、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缺少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10、被控侵权产品井盖的照片,拟证明内容同证据材料6、7。

11、案例分析,拟证明内容同证据材料9。

12、退股协议。

13、证明。

14、合作办厂协议。

1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证据材料12-15,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有合法来源。

原告称其提交的证据材料1、5是作为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的参考材料。

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意见:1、被告证据2有4个专利,其中两个专利的授权日是在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后,不可以作为公知技术抗辩的证据。3、95年前的两个专利与原告、被告的技术方案均不相同。4、证据3的照片没有拍摄的时间,来源不清楚,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5、证据4、8,对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书籍的公布时间是2002年3月1日,是在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后,不能作为公知技术抗辩的材料。6、对证据6、7、9、10没有异议。7、对证据11,认为与本案无关。证据12,开庭时表示需要回去向胡某某核实后三天内答复法庭,但之后并未答复本院。8、证据14真实性没有意见,但是与本案无关,没有涉及技术方案。9、对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是该证据所涉及专利的申请日在我方专利的申请日之后,不管被告是否取得该专利的授权,只要落入我方的保护范围仍然构成侵权。10、证据13,出具证明的人的身份不能确定,原告不能确认该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9年10月2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模压窨井盖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颁证日期为2000年7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8月30日,专利号为x。4,专利权人为原告胡某某。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模压窨井盖,包括盖和盖座,其特征在于:盖的内部至少埋有一层钢筋,盖的底部制有埋有钢筋的突棱;盖座具有外圈、井沿和内圈,内圈上开有略向井中心延伸的突入与内圈壁的且分布位置与设在盖底的突棱相对应的凹槽。”

2004年7月5日,原告的代理人李某甲广州市X村镇罗边工业区被告处,购买了x-@700圆形窖井(盖)、x-@700圆形窖井(座)等产品各一个,广州市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编号为(2004)穗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被告确认上述产品由其制造、销售。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是一种模压窨井盖,包括盖和盖座,盖的内部至少埋有一层钢筋;盖座具有外圈、井沿和内圈。将原告的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方案缺少原告专利技术特征中的“盖的底部制有埋有钢筋的突棱”及盖座“内圈上开有略向井中心延伸的突入与内圈壁的且分布位置与设在盖底的突棱相对应的凹槽。”

被告在庭审中确认,拥有生产该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另查明,专利号为x。2、名称为高强度安全井盖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1995年2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5月13日。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井盖,包括盖座和盖,其特征在于,盖由混凝土板和在盖的受压区配用的抗压强度高的铸铁制成的抗压肋条,在盖周边配用的刚性好的铸铁制成的支座环,在盖受拉区配用的抗拉强度高的抗拉钢筋组成。”

专利号为x。1、名称为安全井盖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1995年4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1月27日。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安全井盖,它是由混凝土材料为主体浇注的井盖、混凝土材料为主体浇注的井座构成,其特征是井盖内设有钢筋,钢筋为拱形网状,井盖下面为抛物面拱形,井盖下面圆周上均匀设有三个着力凸点,井座内设有钢筋,井座上面设有与井盖着力凸点相吻合的凹点。”

专利号为x。6、名称为聚化复合材料检查井盖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1998年11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4月26日。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聚化复合材料检查井盖,包括支座和上盖,其特征是:采用聚化复合材料分别模压成型的支座和上盖,支座外沿台的厚度大于上盖的嵌入深度。”

专利号为x。9、名称为超强型钢纤维砼组合井盖、座与井箅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1998年8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6月28日。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超强型钢纤维砼组合井盖、座与井箅,由用钢纤维砼与钢筋骨架构成的井盖或井箅和井座组成,其特征在于井盖和井箅的钢筋骨架是由两组以上用上弦杆、下弦杆和腹杆焊接而成的梁式桁架结构加强筋相互交接,并用金属增强防护框联成整体的三维空间骨架;井座内侧周边上有金属增强防护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建质【2002】X号《关于批准<道路>等188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改号的通知》的日期为2002年3月1日。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是专利号为x。4,名称为模压窨井盖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比较,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方案缺少原告专利技术特征中的“盖的底部制有埋有钢筋的突棱”及盖座“内圈上开有略向井中心延伸的突入与内圈壁的且分布位置与设在盖底的突棱相对应的凹槽。”对此,原告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所缺少的原告专利中的“盖的底部制有埋有钢筋的突棱”及盖座“内圈上开有略向井中心延伸的突入与内圈壁的且分布位置与设在盖底的突棱相对应的凹槽”的两个技术特征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没有根据,本院不予采信。被控侵权产品缺少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均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雪梅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代理审判员王维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江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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