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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与上海银福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2-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0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银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邬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上首。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军,上海市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宇岗,上海市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银福广告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2)静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邬某某与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23日,被上诉人与上海笛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笛尚公司”)订立《户外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委托笛尚公司发布户外广告;广告发布费共计1,410,000元,第一期423,000元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第二期705,000元应在被上诉人向笛尚公司出具验收合格通知后10天内支付,第三期141,000元应在正式交付使用之日起第六个月内,并收到笛尚公司的付款通知10天内支付,余款应在合同届满之日前10天内支付;笛尚公司应在2002年1月15日前取得发布该广告所必须的所有政府审批文件;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该广告交付使用满一年之日终止。合同订立后,被上诉人按约支付给笛尚公司及上诉人发布费用共计1,128,000元。2002年4月11日,上诉人函告被上诉人:接政府有关部门的通知,广告牌位进行整治,暂缓发布商业广告;处理方案:1、可根据有关条款,办理退款,或等待最后结果产生;2、上诉人以同等的黄某位置代替原广告位作为补偿。同年8月2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订立《还款协议》,约定2002年8月30日之前,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50%的广告发布费用;同年9月15日之前,退还原款564,000元。之后,上诉人未履行《还款协议》,故被上诉人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返还广告发布费用1,128,000元并赔偿自2002年8月3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利息损失以及其他经济损失500元。

原审另查明,2002年1月1日,上海笛尚广告有限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变更为上诉人即上海银福广告有限公司。

原审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订立的《户外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现被上诉人已按约交付上诉人1,128,000元,上诉人却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义务,其行为属违约。按照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订立的《户外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应予解除,且上诉人、被上诉人已对合同的解除达成了《还款协议》。该协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诉人至今拖欠广告发布费,拒不归还被上诉人,责任在上诉人。被上诉人的此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上诉人并应赔偿被上诉人的利息损失。被上诉人的其余诉讼请求无相应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上诉人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应作缺席判决。据此判决:一、上诉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1,128,000元;二、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利息损失,从2002年8月30日起至原审判决生效之日止,按1,128,000元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付(与前项一并付与被上诉人)。案件受理费15,655元,由上诉人承担15,648元,被上诉人承担7元。

判决后,上海银福广告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依传票传唤到庭,因授权委托书漏盖了公章,原审法院因此拒绝上诉人的代理人参加庭审并作缺席判决,原审法院的做法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故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公司答辩称:原审程某合法,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上诉人在原审中向法院提交的委托书未盖上诉人的公章,无法证明该委托书的持有人具有代理诉讼的权利。因此,原审法院拒绝此人代表上诉人参加庭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据此作出缺席判决并无不当。原审程某合法,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5,6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全耀

审判员汤征宇

代理审判员庄龙平

二00三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秦燕

书记员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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