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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文诉杨履冰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杨某以及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后双方关系越来越差。2008年起原、被告双方经常吵架。2009年起被告先后二次向法院提出离婚,均因财产分割无法达成协议而未果。现被告对原告以及儿子态度越来越恶劣,并藏匿了家庭财产,对原告以及儿子不闻不问,致使家庭正常生活无法维持。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请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被告是二次提出离婚诉讼,但第二次起诉后考虑到家庭的原因以及更年期身体的原因故予以撤回了起诉。现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5年自行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1年6月2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取名王某,现已成年。婚后原告与其他女性交往甚密,被告猜疑原告有外遇,2009年1月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室而居,同年6月被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未获法院准许。2010年被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回了诉讼。现双方仍分室而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明、(2009)金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0)金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双方也已共同生活了将近三十年,应已建立了应有的夫妻感情。期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并无根本利益冲突。被告虽在2010年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但最终撤回了起诉。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和好,对此应视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相信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沟通交流,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玲娣

书记员寿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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