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麦某甲、邓某某、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4-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四初字第15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X号东建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青、蔡某某,均系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x/6,现住(略)。

被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x/4,现住(略)。

被告何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佛山市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X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麦某乙,董事长。

以上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X路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00年1月11日,麦某甲与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下称“工行佛山分行”)签订了2000年()字第x-X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下称“《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见书证二),约定麦某甲向工行佛山分行借款人民币97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0年1月18日至2010年1月17日止,共分120期偿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还对贷款利率、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了约定。为担保该债务的履行,麦某甲、邓某某以其位于佛山市X路南侧丽园商业广场一座x号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工行佛山分行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见书证三)。何某某、丽园房地产为麦某甲履行上述全部债务,自愿向工行佛山分行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行佛山分行依约实际发放了贷款,但麦某甲却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仅偿还了33期的贷款,自第34期开始就没有按期还本付息。2003年1月30日,工行佛山分行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项下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从权利)全部转让给了原告(共计本金人民币776,091.49元,利息人民币16,370.21元。)。工行佛山分行向原告转让债权后,将债权转让事项依法通知了债务人和担保人,原告合法享有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及其担保权益。但前述各被告没有向原告履行偿债义务或担保责任,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东建集团请求法院判令:1、麦某甲立即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人民币776,091.49元,利息合计89,648.52元,违约金人民币77,609.15元,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x元,共计人民币1,001,198。16元(利息暂计至2004年11月21日,暂计日至全部欠款偿清日之间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原告对麦某甲、邓某某为担保债务履行而提供的抵押物(即佛山市X路南侧丽园商业广场一座x号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并就处分抵押物所得全部价款优先受偿。3、何某某、佛山市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就麦某甲对原告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麦某甲、邓某某、何某某、佛山市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麦某甲、邓某某、何某某、佛山市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24日向其提起诉讼的《民事起诉状》中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

1、被告麦某甲立即向原告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清偿欠款本金人民币776,091.49元,利息人民币89,648.52元,违约金人民币77,609.15元,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人民币57,849元,共计人民币1,001,198。16元(利息暂计至2004年11月21日,暂计日至全部欠款清还之日之间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原告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对麦某甲、邓某某为担保债务履行而提供的抵押物(即佛山市X路南侧丽园商业广场一座x号房地产)享有抵押权;

3、被告何某某、佛山市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就被告麦某甲对原告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5526元,共计x元,由被告麦某甲、邓某某、何某某、佛山市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二、现原告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麦某甲、邓某某经协商一致,麦某甲、邓某某同意将抵押物(即佛山市X路南侧丽园商业广场一座x号房地产,以下简称“抵押物”)用于抵偿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所欠原告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本息;麦某甲、邓某某应即时签收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并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45日内(在原告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另行书面同意的条件下,可以延长至原告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认同的期限),与原告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配合办妥有关抵押物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相关产权过户转名给原告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使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抵押物完全合法的所有权人。

三、只要抵押物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完全转移权属给原告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即过户至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除外),则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原告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麦某甲偿还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全部款项,有权申请法院执行、拍卖抵押物,并就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就抵押物处分款项不足清偿部分,有权继续追索被告麦某甲的其它财产;就抵押物处分所得款项仍不足清偿部分,还有权要求何某某、佛山市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原告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也有权选择申请法院执行将抵押物直接过户转名到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四、本协议约定的抵押物完全转移权属给原告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其完全合法的财产后,原告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就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的追偿,视为麦某甲、邓某某清偿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不再追索麦某甲、邓某某,也放弃要求何某某、佛山市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五、原告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有关办理抵押物过户登记的税费和房地产登记机关收取的手续费由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建红

代理审判员陈庆莉

代理审判员万晓庚

二00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黄健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