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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上海吉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郭某某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吉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美琴,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原审第三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美琴,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原审第三人大桥吉民病人老人看护服务社。

负责人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美琴,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吉某卫生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美琴,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郭某某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大桥吉民病人老人看护服务社于2010年8月10日支付郭某某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

二、郭某某放弃本案全部诉讼请求;

三、郭某某与上海吉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桥吉民病人老人看护服务社、上海吉某卫生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再无任何争议;

四、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由郭某某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8月10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上述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浦琛

代理审判员王婧

书记员吴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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