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赣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南康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兰辉,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桂娇,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南康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南康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海平,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朱某某因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康市人民法院(2007)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已于2008年1月2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协议内容如下:
一、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范某某双方确认于2006年10月20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二、由上诉人朱某某返还被上诉人范某某土地转让款20万元。
三、由上诉人朱某某补偿被上诉人范某某x元。
四、上诉人朱某某应付款项共计x元,限本调解协议生效后20日内付清。逾期未付清,则逾付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五、一审案件受理4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16元减半收取1308元,合计5608元由上诉人朱某某承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方平
审判员袁海
代理审判员郑小兵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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