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五再字第X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仲科,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蒙志华,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华高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路X号信兴广场商场LGX单元。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彭四根,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华高企贸易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路X号新世界中心商场二层x。
负责人:聂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彭四根,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顺德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下称顺兴公司)与深圳市华高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华高企公司)、深圳市华高企贸易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下称华高企公司顺德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17日作出(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顺兴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04年7月30日作出(2004)佛中法民一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于2004年9月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再审查明:2001年9月4日,顺兴公司与华高企公司签订协议。双方约定:顺兴公司将其所有的顺德新世界中心商场二层x商铺租予华高企公司,租赁期5年;未经顺兴公司同意,华高企公司不得擅自将所租商铺转租给第三者经营等。华高企公司依协议约定向顺兴公司交纳了保证金x元,并享受了协议约定的免租和免费优惠(所免租金和管理费为x元)。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华高企公司将其所租商场分为若干专柜,以“潮流反斗城”作为宣传主题,与有关经营者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上述合作经营合同约定了由华高企公司提供专柜给经营者,由经营者自行组织商品经营销售(经营者的经营项目由双方约定),双方共同管理,经营者每月向华高企公司缴纳合作管理费等内容。
另查:“潮流反斗城”是由华高企公司顺德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下属的各专柜均是使用华高企公司顺德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外销售商品。
在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原签订的租赁顺德新世界中心商场二层x(即现2286)商铺合同,除租金及租期条款外,其余条款继续履行;
二、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延长至2007年3月31日;从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租金以每月每平方米48元计算;从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31日,租金以每月每平方米51。8元计算;
三、顺兴公司准许华高企公司、华高企公司顺德分公司以现有的经营模式继续经营顺德新世界中心商场二层x(即现2286)商铺;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少锋
代理审判员焦艳
代理审判员黄某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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