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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周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4-12-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21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二楼XA。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达,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碟海影音”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凯公司)诉被告周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7月29日受理后,于200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达、金文武,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原告根据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下称北影音像公司)授权对电影作品《大城小事》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发行权,且原告享有专有发行权的音像制品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内容审查,已获批准。原告在涉案音像制品发行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周某某在其经营场所大量公开销售涉案作品的盗版音像制品。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侵害了原告的利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某:1、立即停止销售盗版VCD;2、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经济损失x元并支付诉讼代理费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1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中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合法出版物彩色包装;2、专有发行权授权书;3、出版社营业执照副本;4、电影片公映许可证;5、公证书;6、公证费发票;7、委托代理合同;8、工商查询费发票;9、购被控侵权VCD支出;10、著作权登记证书。

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和专有发行权,涉案作品的版权并非原告,原告起诉并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故不同意中凯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广乐精影音像有限公司NO.x号销售单;2、中凯公司NO.x号销售单。

经审理查明:涉案作品《大城小事》(英文名:x,x)为天津电影制片厂和香港百仕活娱乐有限公司联合摄制出品,2004年1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以电审故字(2003)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许可该片在国内外发行。该许可证书中亦载明出品单位及摄制单位均为天津电影制片厂和香港百仕活娱乐有限公司。2004年2月2日,北影音像公司作为授权人签署《专有发行权授权书》,将《大城小事》的专有发行权授予中凯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行使,载体为激光载体(VCD、DVD),期限自2004年2月2日至2007年2月1日。该授权书载明正版音像制品特征如下:出版者为北影音像公司;发行者为中凯公司;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为VCD:x-AX-X-X-0/V.J9,DVD:x-AX-X-X-0/V.J9;音像制品条形码的上条形码为VCD:x-x-711-0,DVD:x-x-712-9;音像制品条形码的下条形码为VCD:x>,DVD:x。

原告提供的合法出版物VCD彩色包装显示:北影音像公司出版发行x-AX-X-X-0/V.J9;中凯公司总经销;音像制品条形码的上条形码为x-x-711-0;音像制品条形码的下条形码为x>。

2004年6月24日,原告中凯公司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镇大良新基三路X号被告周某某开办的名为“碟海影音”的店内,通过公证购买了6盒音像制品光碟,内含《大城小事》VCD。该VCD外包装对出版单位、经销单位及条形码均无显示。被告周某某认可原告中凯公司公证购买的《大城小事》VCD内容与中凯公司主张享有专有发行权的《大城小事》影片内容相同。

本院认为,电影《大城小事》由天津电影制片厂和香港百仕活娱乐有限公司联合摄制出品,根据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的规定,诉争电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为天津电影制片厂和香港百仕活娱乐有限公司。因电影《大城小事》正版VCD上标明由北影音像公司出版发行,中凯公司总经销,根据音像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的规定,北影音像公司为诉争电影作品《大城小事》的出版发行人,原告中凯公司为总经销人。而总经销本身就包含着排除其他任何人进行经销的权利,且该电影正版VCD上显示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音像制品条形码的上条形码及下条形码与2004年2月2日北影音像公司签署的《专有发行权授权书》一致,亦印证了《专有发行权授权书》真实有效,从而证明了原告中凯公司经北影音像公司授权获得电影作品《大城小事》的专有发行权。被告辩称,原告对涉案电影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和专有发行权,但并未向法庭提供任何反驳证据,因此,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对电影作品《大城小事》享有的专有发行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周某某销售的电影作品《大城小事》VCD外包装对出版单位、经销单位及条形码均无显示,应认定为盗版,且该盗版VCD的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正版VCD一致,因此侵犯了原告中凯公司对诉争电影作品的专有发行权,被告周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盗版VCD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额方面,原告没有被告获利或原告利润受到损失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案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诉讼代理费2000元,本院酌情予以部分支持,要求被告支付购买盗版VCD的开支10元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合理开支一并计入被告对原告的经济赔偿中,不再另行单列。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因本案仅涉及专有发行权,该权利系财产权,并不涉及人身权,且原告并无证据表明其商誉受损,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盗版VCD《大城小事》;

二、被告周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90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担。因上述受理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故被告周某某应将需承担的诉讼费用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谭海华

代理审判员怀晓红

代理审判员邱程辉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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