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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a诉杨b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县x镇x村x号,现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徐a,女,住上海市x区x新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徐b,男,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杨b,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杨a与被告杨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杨b下落不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金根元、代理审判员王晓勤、人民陪审员莫英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0年6月11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a及其委托代理人徐a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b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a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06年12月将皇冠轿车交与原告使用,向其借钱,因身边没有那么多现金,其朋友徐c从银行转账借给被告15万元,2006年12月底原告已归还徐c15万元。被告还问原告的其他朋友借过钱。2008年2月,被告因生意周转困难提出向原告借款,因原告之前已借过钱给被告,被告称等生意好转后一并还款,原告就通过其他几个朋友凑了16万元现金给被告,被告写了借条给原告。被告拿到钱后就再也找不到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3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归还原告16万元,并支付原告以16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自2008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杨b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0日,被告杨b向原告杨a出具了一张借条,上载“今借到杨a人民币壹拾陆万元,于归还时再详细结算(借期二个月)”。

以上事实,由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被告杨b向原告杨a借款16万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所证实。借条中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届期未归还借款,显为不当,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及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进行应诉,可认定其放弃了进行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a借款16万元;

二、被告杨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a以16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自2008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金根元

审判员王晓勤

代理审判员莫英杰

书记员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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