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上海欧豪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欧豪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某某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0)杨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被上诉人上海欧豪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豪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5日,李某某(甲方)与欧豪公司(乙方)签订了《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以半包方式装潢甲方位于某市杨浦区X村某号X室系争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34,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施工期自2008年10月21日至2008年12月10日竣工。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和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凭保修单实行保修,保修期从竣工验收通过签字或盖章之日算起。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三天内支付10,000元,施工过程中,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支付12,000元,工期过半,油漆工进场前支付10,000元,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当天支付1,000元,一年保修期付1,000元。同时双方还约定,该合同为闭口合同,在甲方没有增加项目总价不变。此外,双方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在签订合同同时,欧豪公司提交了预算表和设计图。

签约后,李某某在2008年10月24日至同年11月26日期间,支付了欧豪公司22,000元。欧豪公司亦进行了施工,在施工期间,2008年10月22日、11月12日,李某某与欧豪公司先后签订了《补充协议》和《天井返工协议》,确认所有电线由李某某负责提供,欧豪公司应退还李某某1,900元;因邻里纠纷,需拆除已现浇屋顶,降低后重新浇屋顶,拆除人工费、材料费等均由欧豪公司负担,双方同意议价为1,500元,如需新砌墙按预算价计算。2008年11月17日、12月13日、12月14日,李某某书面确认水电煤合理排放到位、木工装修已验收、泥工室内工程基本结束同意结账。2008年12月23日,李某某与欧豪公司又签订一份《协议书》,言明由于某期施工产生误会,现达成协议如下:李某某支付欧豪公司5,000元,施工全部结束,涂料面漆金装多乐士五合一,内墙涂料(第二代);结束验收合格后付1,000元,保修一年支付1,000元。事后,李某某在2008年12月28日、30日付清了5,000元。

2009年1月6日、7日,李某某书面确认水电煤接装到位,油漆工验收合格。同年1月13日,欧豪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承诺给李某某,言明淋浴器在春节过后正月20日之前装好,如不装好,不付1,000元。贴面料未做好抵消纱窗费用,共计2,000元,先付1,000元。事后,李某某支付了1,000元。双方因产生矛盾,欧豪公司未提交李某某工程保修单。2009年12月,李某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双方于2008年10月15日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判令欧豪公司退还因装修未完成而多支付的装修费用计人民币6,930元;判令欧豪公司赔偿因装修未完成而需支付的违约金5,000元;判令欧豪公司赔偿因装修未完成而造成李某某的损失2,000元。

原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李某某已支付欧豪公司28,000元。李某某称欧豪公司未完成项目有:客厅插座3只未安装,价格24元;踢脚线未做,价格90元;厨房移门滑轮未安装,价格150元;钛合金移门未安装,价格1,600元;大房间纱窗2扇未安装,价格120元;小房间纱窗2扇未安装,价格120元;窗套1付未做,价格220元;天井外墙涂料未刷,价格630元;墙面立邦漆未刷,价格880元;石膏线未做,价格140元;工艺门未做,价格210元;屋顶防水未做,价格240元;踏步未做,价格180元;立模材料未做,价格750元;重复计算项目:阳台内外大套,价格500元;门框,价格350元;立邦漆,价格880元;石膏线,价格140元,围墙上铁栅拆下未安装等。

对此,欧豪公司表示,在施工中减少的项目有:共计4扇纱窗,价格240元;包窗套1套,价格220元;天井屋面防水,价格240元;包阳台内外大套,价格500元;墙顶面立邦漆,价格880元;石膏线,价格140元;外墙涂料,价格630元;钛合金移门,价格1,600元;移门多轨滑轮,价格150元;电线自购,1,900元;以上共计6,500元。另外,欧豪公司提出在施工中李某某变更了电视背景墙等施工方案、增加橱柜及大理石台面项目,为此增加材料费和人工费共计13,579元。其中,厨房吊柜中柜计1,890元,下柜计1,925元,大理石台面计1,925元。因当时李某某表示橱柜及大理石台面由李某某自行定购,故在预算中未列入总价,但在施工过程中改由欧豪公司为李某某定做,该费用理应由李某某支付。对此,李某某称,在签订合同时已与欧豪公司口头讲明包括在总价款内,如果欧豪公司不接受,李某某就找其他装修公司,当时欧豪公司表示同意。至于某豪公司提出其他增加的费用,因合同约定是闭口合同,且李某某没有在增加项目单上签字,不予认可。

2、原审审理中,欧豪公司曾提起反诉,要求李某某支付剩余工程款1,000元,后又撤回反诉。

原审法院认为,李某某与欧豪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中双方约定该合同为闭口合同,在李某某没有增加项目的情况下总价不变。但在实际履行中,李某某增加了橱柜及大理石台面项目,李某某提出该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内与合同约定不符,且李某某又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某与欧豪公司当时达成口头协议,欧豪公司同意增加的橱柜项目费用包括在总价内,现欧豪公司又否认李某某所述事实,故对李某某主张的该节事实不予确认。李某某提出在已支付的款项中欧豪公司多收费用且有项目未做要求欧豪公司退还装修费用6,930元,因双方说法不一,且审理中欧豪公司已确认在施工中减少项目价款为6,500元,而李某某实际支付款项为28,000元,增加的橱柜及大理石台面的费用5,740元未计入李某某应付工程款,李某某的此项诉请依据不足,难以支持。至于某某某以欧豪公司未完成工程为由要求欧豪公司承担违约金5,000元的诉请,因李某某已签字确认水电、油漆、木工等工程已结束,并已验收,虽然双方由于某生矛盾而未进行合同约定的交接手续,但并不能否认李某某签字确认工程已完工的事实。故李某某此项诉请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基于某述理由,李某某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诉请和要求欧豪公司赔偿因未完成装修工程而造成李某某损失2,000元的诉请,亦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李某某要求终止与上海欧豪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5日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李某某要求上海欧豪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退还因装修未完成而多支付的装修费用人民币6,93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李某某要求上海欧豪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赔偿因装修未完成而需支付的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李某某要求上海欧豪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赔偿因装修未完成而造成李某某的损失人民币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后,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欧豪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工,且工程预算表中所列的天井,储藏室等项目未完成,故应向己方承担违约金。双方未签署完整的移交手续,仅凭几张验收确认单不能证明双方确认工程已完工。欧豪公司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撤出工程队,造成李某某只能居住在装修未完成的房屋中,对上诉人的日常生活造成损害,因此欧豪公司应对上诉人进行赔偿。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李某某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欧豪公司辩称:系争工程已经全部完工,李某某陈某的未完成项目的价格已在上诉人的支付总价中扣除。由于某程后期双方发生矛盾,上诉人不让己方继续施工。李某某签收了五张验收单,证明木工、泥工、油漆工、水电煤已经完工。在一般家庭装潢工程中上述四个项目验收完毕说明装潢工程完工。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虽然欧豪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且在系争房屋中确实有部分工程未完成,但自双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后,在实际施工中,欧豪公司的施工工程量有更改。由于某诉人的原因,欧豪公司对天井工程也予以返工。况李某某在双方就装潢工程存有矛盾的情况下亦签署了五份验收单,对木工、泥工、油漆工、水电煤工程的完工予以验收确认,故可视为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变更了相应工程量和工期。李某某认为欧豪公司违约,要求欧豪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现李某某上诉要求退还部分未完成工程款,然欧豪公司已确认了其中大部分内容,并在李某某应支付的工程款项中扣除了相应工程款。鉴于某某某曾在装修后期与欧豪公司达成施工全部结束支付5,000元的协议,之后又签署了五张验收单,验收范围包含了现其提出的未完成工程,也依约支付了5,000元工程款。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方因矛盾,未办理合同约定的交接手续,也符合一般的客观情况。故本院对李某某要求退还装修费用6,930元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李某某的各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元,由上诉人李某某承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长汪毅

审判员张志煜

代理审判员刘建颖

书记员仇某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