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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与上海申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11-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449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地址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赵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盛某、奚某某,该支行职员。

被告上海申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席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1999年10月12日,原告与上海第二棉纺织厂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上海第二棉纺织厂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935万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10月12日至2000年5月15日。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被告承诺为上海第二棉纺织厂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1999年10月12日,原告与上海第二棉纺织厂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上海第二棉纺织厂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10月12日至2000年5月15日。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被告承诺为上海第二棉纺织厂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1999年11月25日,原告与上海第二棉纺织厂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上海第二棉纺织厂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11月26日至2000年7月5日。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被告承诺为上海第二棉纺织厂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2000年1月28日,原告与上海第二棉纺织厂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上海第二棉纺织厂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0年1月5日至2000年8月10日。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被告承诺为上海第二棉纺织厂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2000年1月5日,原告与上海第二棉纺织厂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上海第二棉纺织厂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0年1月28日至2000年9月8日。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被告承诺为上海第二棉纺织厂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五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放贷义务,但于合同到期后,上海第二棉纺织厂仅归还了人民币160万元,余款至今未予偿还,被告亦未承担担保之责。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终结上海第二棉纺织厂破产程序。原告现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对上海第二棉纺织厂拖欠的贷款本息人民币40,395,265。8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未能从上海第二棉纺织厂破产还债程序中受偿之贷款本息人民币40,395,265。85元,由被告上海申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上述款项,被告上海申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偿付。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上海申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四、其它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奚某峰

代理审判员李梅

代理审判员俞巍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金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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