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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支行与宝鲜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8-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4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支行(原名称某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金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温育明,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鲜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戚某某。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X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镇X路五号。

法定代表人戚某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支行(以下简称南海农行)诉被告宝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鲜公司)、佛山市南海区X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经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海农行于2004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4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海农行诉称:1998年1月9日,南海农行与宝鲜公司、经济公司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编号为南农保借字1998第X号),约定南海农行贷款75万美元给宝鲜公司用于购买农药、化肥、种子,贷款的月利率为7.75‰(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逾期贷款日利率为万分之四,借款期限由1998年1月9日起至1999年1月6日止,经济公司对宝鲜公司的上述借款所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南海农行依约贷款给宝鲜公司。1999年1月6日宝鲜公司的上述借款到期,但未能按约足额还款。截止至2004年4月20日止,宝鲜公司尚欠南海农行借款本金75万美元,利息(包括逾期利息)x美元。宝鲜公司拖欠贷款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及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南海农行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济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宝鲜公司立即向南海农行偿还借款本金75万美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04年4月20日的利息为x美元,2004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另计,其中从2004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贷款的最高利率加倍计算);(按2004年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人民币兑美元市场汇价8。2768美元计算,x美元折合人民币为x元);2、宝鲜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3、经济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第1、2项确定的债务及费用总金额向南海农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宝鲜有限公司承诺在2004年7月20日归还尚欠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支行的借款本金75万美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04年4月20日的利息为x美元,2004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另行计算),本案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已由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支行全额预缴)由宝鲜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04年7月20日一并清偿予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支行;

二、佛山市南海区X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对本协议宝鲜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烈生

代理审判员周珊

代理审判员叶仲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许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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