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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明基电通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时间:2005-10-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9335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明基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桃园县X乡X村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明基电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略)-X号。

案由: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原告张某以被告明基电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明基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为由,于2005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

原告张某诉称:我于2005年6月8日注册benq-(略).com域名,并正当使用至今。2005年6月17日,被告明基公司针对上述域名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要求将此域名转移给明基公司,仲裁委员会的专家裁决支持了明基公司请求。我认为我的注册行为完全符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无不当之处,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我对benq-(略).com域名的权利。

被告明基公司辩称:我公司已在取得了“BENQ”注册商标专用权。“BENQ”商标经过我公司广泛和持久的使用,早已广为人知,而张某故意注册带有“benq”字样的benq-(略).com域名的时间也晚于我公司“BENQ”商标注册的时间,张某注册该域名系待价而售且并非投入正式使用,是故意混淆域名与原告商标的方式引诱网络用户进入其网页或其他在线服务,或专为阻止他人将商标用于域名而注册的恶意行为,故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将benq-(略).com域名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转让给被告明基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案诉争的benq-(略).com域名转让费(按照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域名转让费标准)由原告张某负担;三、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人民陪审员孟玉珍

二OO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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