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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张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x路xx弄X号X室。

被告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x路xx弄X号X室。

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登戈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很好,但自2006年8月起被告与其他女子关系暧昧,双方为此时有争吵,致夫妻失和。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xx辩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原告对被告不信任,引起夫妻矛盾,否认与与其他女子关系暧昧。因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8年相识,198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自2006年8月起原告经常猜疑被告夫妻矛盾渐深。2009年5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夫妻失和,主要责任在被告方。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xx要求与被告张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德才

书记员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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