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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查a诉俞a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查a。

被告俞a。

原告查a与被告俞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之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查a诉称,2009年7月至同年10月,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200元。2009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一周内还款,但被告未履约,故要求被告归还上述欠款。

被告俞a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6日,被告俞a向原告查a出具欠条1份,确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200元,承诺于一周内还清。届时被告未践约,故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1份并经庭审质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7,200元的事实,被告应予还款。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俞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查a借款人民币17,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建新

审判员胡婉莉

代理审判员王梅芳

书记员施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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