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麦某乙与麦某甲抚育费纠纷案

时间:2004-03-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1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是被上诉人的母亲。

上诉人麦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麦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12月27日,原告的母亲徐某某与被告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签署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麦某乙随徐某某生活,由被告按原告所在学校的收费通知负担学费书费及在校伙食费,支付至原告高中毕业为止,原告的其它抚养费由徐某某承担。现徐某某每月有清洁费收入230元,并有拾卖废品等零散收入17元左右。被告麦某甲每月有退休金750元,并有药店提成50元等收入。现原告就读于佛山市南海区信息技术学校一年级,第一学期需缴学费、杂费、住宿费等费用3310元,原告因被告拒绝支付该费用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徐某某与被告是自愿协议离婚,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双方都有负担未成年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且按离婚协议,原告随徐某某生活,徐某某已承担原告的日常生活等费用,根据双方提供的收入证明,被告有能力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负担原告的教育等费用的义务。且被告患有糖尿病,但无证据证明被告无能力支付原告的教育等费用。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的教育等费用3310元,证据充分,且符合嫠规定,被告应依法如数支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麦某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麦某乙佛山市南海区信息技术学校第一学期学费、杂费、住宿费等费用3310元。

上诉人麦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被上诉人母亲徐某某违反离婚协议,教唆儿子干涉上诉人的生活,侵犯上诉人的居所使用,导致我不能正常工作,糖尿病加重。况且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上诉人支付儿子学习至高中毕业为止,现儿子读技校,不是高中,故我不同意支付被上诉人的学习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所讲的不是事实,我没有到被上诉人处干涉其生活。是上诉人不给钱我交学费才到他处要求拿学费,请求该院维持原判。二审期间,上诉人申请证人黎德录、陈玉琴出庭作证,黎陈述:前几年找麦某生看病见到被上诉人的母亲在麦某生处闹事,陈陈述见到被上诉人母亲住处有较多的家电。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两证人陈述的全是全假话,是上诉人收买他们来做证的,黎德录我不认识,无见过黎去看病。陈玉琴与上诉人关系密切。本院认为,两证人的陈述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主张。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母亲离婚时,已协议,由上诉人负担儿子学习费用至高中毕业止。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经民政部门的确认,合法有效,上诉人应按协议履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其母亲的教唆下干扰其工作、生活,但未能举证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提出儿子现就读的是技校而不是高中,不同意给付学习费。因被上诉人现在就读的是与高中同一层次的教育阶段,故上诉人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儿子的学习费。

上诉人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麦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恩敏

审判员刘颀

审判员张雪洁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某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