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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犯合同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2009)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来),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个体经商户,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9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抓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9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8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王某乙,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某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采购一批阀门和管件,通过公开招标,河北邢台市桥东某某物质经营处中标。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邢台市桥东某某物质经营处和虚构自己是承德高中压阀管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且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被告人王某甲签订《阀门购销合同》。2007年11月2日,邢台市某某物质经营处将25万元货款预付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拿到货款后,将25万元货款全部用于某人消费和偿还自己过去所欠债务。期间,河北邢台市桥东某某物质经营处的负责人周某某多次询问合同履行情况,王某甲欺骗其合同正在履行,并以各种借口又骗取货款、运费8000元。合同到期后,王某甲见无法掩盖其犯罪事实,携款潜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辩解,其和河北邢台市桥东某某物质经营处同是向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供货方,之间发生的是经济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阀门购销合同》虽系三方签订,但性质是一个购销合同,购货方系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邢台市桥东某某物质经营处和被告人王某甲同系供货方。河北邢台市桥东某某物质经营处和被告人王某甲之间不存在诈骗;在合同签订之前,周某某明知王某甲不是承德高中压阀管件有限公司的人员,本案不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认为本案系商业欺诈纠纷,王某甲冒称生产方人员、伪造承德高中压阀管件有限公司,系周某某、王某甲、姚某某为了拿到和河南某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共同实施的,合同并未给河南某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造成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河南某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采购一批阀门和管件,通过公开招标,河北邢台市桥东某某物质经营处(个体性质、以下简称某某经营处)中标。中标后,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找到经姚某某介绍认识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称在承德高中压阀管件有限公司有关系),王某甲同意供应承德高中压阀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压阀管件公司)的阀门和管件。2007年10月28日,某某公司(需方)与某某经营处(供方)和压阀管件公司(生产商)三方签订价值x元的《阀门购销合同》,姚某某在合同上生产商处加盖了被告人王某甲私刻的压阀管件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在委托代理人处签上自己名字。2007年11月2日,某某经营处将25万元货款预付给被告人王某甲。2007年11月底12月初,三方又签订了一份《变更协议》,王某甲在协议上生产商处加盖私刻的压阀管件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王某甲拿到货款后,将25万元货款全部用于某人消费和偿还自己过去所欠债务。期间,周某某多次询问合同履行情况,王某甲欺骗其合同正在履行,并以各种借口又骗取货款、运费5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实:他通过压阀管件公司的业务员张某戊认识姚某某,通过姚某某认识周某某,他对周某某、姚某某说他与压阀管件公司销售部经理于某某关系很好。周某某问有个大合同愿不愿意做,王某甲同意了。2007年10月,周某某将某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给他,让他到驻马店找姚某某去顺达公司签合同。他向张伟要了阀门管件公司的印章印模,私刻了阀门管件公司的印章。到驻马店后,姚某某拿着某某公司和管件阀门公司的章和某某公司签了合同。2007年11月2日,周某某在郑州市交给他一张10万元和一张15万元的承兑汇票(其中5万元让他交给姚某某,另20万元是预付给他的货款),下余货款约定生产后付。2007年11月底、12月初,他和周某某又签订一份变更协议,货款由135万元提到140万元。2007年11月3日或4日,他在郑州某某典当行将两张汇票换了23.3万元现金(手续费1.7万元),到二手车交易市场以18万元的价格买了一辆奥迪A6汽车,又花费2万元对车进行了装修,下余3.3万元,用于某还以前的债务和日常花费。2007年11月,周某某向他询问这批货的生产情况,他说正在生产。2007年12月份,周某某打电话询问生产情况,他说快生产完了,正准备从承德发货,让周某过去运费,周某他卡上汇了3000元。还有一次,他向周某某要了2000多元。2008年1月份,合同快要到期,周某某给他打电话说知道他没有生产,让他去温州订货。他带着奥迪A6抵押来的9.3万元到了温州。在温州周某某问他还能不能履行合同。他说做不了,25万元承兑汇票抵押贷款用了,等回去把汇票要回来还周某结。2008年春节后,周某到找他要周某某的25万元货款,他没钱就跑到北京,后又回到郑州。2008年3月,他以15万元的价格将奥迪A6卖了,还某某典当行10万元,下余款偿还以前的债务。从北京回郑州后,因为没钱还给周某某,他将手机换号,不再和周某某联系。

二、被害人陈述

周某某陈述,证实:2007年8、9月,他经过姚某某认识王某甲,姚某王某甲和压阀管件公司一个副总有亲戚,通过王某甲进货价格低、开发票方便。某某公司中标后,他找到王某甲,王某甲同意以135万元的价格向他提供由阀门管件公司生产的阀门和管件。王某甲对他说这笔业务他和他当阀门管件公司领导的亲戚私自运作的,不让他和阀门管件公司联系。他和某某公司拟定好合同后,就把单位合同专用章通过王某甲交给姚某某,委托姚某某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姚某某将合同交给他。2007年11月2日,他在郑州交给王某甲25万元的承兑汇票。后某某公司根据需要提出对合同部分产品进行变更,他和王某甲一起到顺达公司签订了变更协议,王某甲在生产商处签名并加盖了随身携带的阀门管件公司合同专用章。除付给王某甲25万元外,2007年12月27日,王某甲向他要3000元运费;还有一次,也是12月,王某甲向他预支货款2800元。合同签订后,他多次打电话询问王某甲生产情况,王某说正在组织生产。2008年1月10日,他催王某甲发货,王某货已经发出了,后他给阀门管件公司打电话,对方说没这回事。直到合同到期,王某甲也没发货。他拿着合同到阀门管件公司了解情况,阀门管件公司说没有委托过王某甲和姚某某签过这份合同,合同专用章也是假的。他打王某甲电话,催王某款,王某直没还。春节后,王某甲对他说承兑汇票在信用社抵押贷款,回去要回来还他。后王某甲的手机号码更换了联系不上。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姚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他通过阀门管件公司的张某戊认识了王某甲。2007年10月,某某公司因建设需要购进一批阀门管件,前期是他和周某某与顺达公司协商的。某某公司为了确保合同不出问题,要求生产商也要在合同上签字。2007年10月28日,周某某电话委托他和某某公司签订了合同,因某某公司不认识王某甲,王某甲到某某公司后没在签合同现场。他在生产厂商处签了自己的名字,然后找到王某甲拿了阀门管件公司合同专用章加盖在合同上。

2、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07年,某某公司因建设需要购进一批阀门管件,周某某中标。为了保证产品由阀门管件公司生产,某某公司要求签订三方合同(此前某某公司技术人员对阀门管件公司进行了考察)。周某某委托姚某某和某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签字盖章时,姚某某说生产方代表王某甲有事过不来,由姚某某分别在供方某某经营处和生产方阀门管件公司处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按合同支付给周某某5%的定金。合同到期后,周某某说没交货的原因是他将定金交给王某甲后,王某有把定金交给阀门管件公司。

3、证人郭某证言,证实:顺达公司招投标时,周某某他们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指阀门管件公司的生产能力、规模等)。2007年11月,根据某某公司指派,他和周某某到承德市考察阀门管件公司的生产情况。在北京见到周某结和王某甲后,坐王某甲的车到了阀门管件公司。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有某某公司需要的产品。因某某公司主要和周某结打交道,某某公司只要求周某某提供的产品是阀门管件公司生产的就行,没有核实王某甲的身份。

4、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王某甲、姚某某不是阀门管件公司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公司的委托销售代理商;《阀门购销合同》和《变更协议》不是阀门管件公司签订的,合同上的印章不是阀门管件公司的印章。

5、证人张某戊证言,证实:阀门管件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有专人保管,他没有向王某甲提供过合同章的印件。

6、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王某甲不是阀门管件公司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公司的委托销售代理商。王某甲让他看过2007年10月28日那份《阀门购销合同》,但他没在意章是不是假的,当时问王某甲合同上的印章怎么没通过厂里,王某甲回答是郑州办事处的印章盖的。

7、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08年春节过后,他找王某甲要求他偿还周某某的25万元,王某甲说准备用25万元承兑汇票贷款,说办不出贷款就还汇票。后打王某甲电话,王某去北京了。

8、证人张某丙、张某戊证言,证实王某甲在郑州市某某典当行办理25万元承兑汇票贴现及用奥迪A6汽车抵押贷款10万元的事实。

三、书证

1、税务登记证,证实某某经营处系周某结个体经营。

2、《阀门购销合同》、《变更协议》,证实王某甲冒用阀门管件公司名义和某某公司、某某经营处三方签订合同的事实。

3、银行承兑汇票二张及收条一份,证实2007年11月2日,周某某交给王某甲二张共计25万元承兑汇票的事实。

4、阀门管件公司声明,证实王某甲、姚某某不是该公司人员,该公司未授权二人签订《阀门购销合同》。

5、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学会(2009)X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阀门购销合同》和《变更协议》上阀门管件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系假章。

6、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实合同签订后,周某某又支付王某甲货款、运费5800元的事实。

7、郑州市某某典当责任有限公司当票及回赎凭证,证实王某甲于2008年1月27日将奥迪A6汽车抵押贷款10万元,并于2008年3月28日赎回的事实。

8、抓获经过,证实2008年9月10日,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在网吧将上网逃犯王某甲抓获。

9、户籍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年龄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某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某甲和某某经营处同是向顺达公司的供货方,之间发生的是经济纠纷;在合同签订之前,周某结明知王某甲不是承德高中压阀管件有限公司的人员,合同并未给河南某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造成损失,不构成合同诈骗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阀门购销合同》和《变更协议》虽是三方签订,阀门管件公司参与合同签订只是为了保证某某经营处供应给某某公司的产品系该公司生产。合同履行是阀门管件公司供货给某某经营处,某某经营处再供货给某某公司,阀门管件公司不直接和某某公司发生业务。被告人王某甲自称在阀门管件公司有关系并伪造该公司合同专用章,致使周某某误认为其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才让其签订合同并向其支付货款。被告人王某甲在合同签订后又虚构产品正在生产的虚假事实误导周某某,致使周某某继续向其支付运费和货款。虽公诉机关未提供合同给某某公司造成损失的证据,但王某甲虚构事实采取虚假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周某某货款并给周某某造成损失的事实及数额清楚。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现金25.5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中和

审判员殷长河

审判员王某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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