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芹非法持有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3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0年3月31日21时许,携带毒品在上海市X路口处,被宝山公安分局查获,在其身上及住所上海市宝山区X村某室共查获毒品海洛因10.83克、甲基苯丙胺7.68克、大麻5.77克、咖啡因1.08克、氯胺酮5.98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严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毒品收缴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0.83克及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万枝

审判员王广巍

代理审判员俞施民

书记员陆晓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持有 李某 毒品 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