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上诉人任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乙。

诉讼代理人程某丁。

被告人刘某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任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任某某没有参与杀害被害人,原告人又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任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予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乙及诉讼代理人程某丁、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刑事部分已先期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现亦已审理终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0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杀害被害人程某,致程某亡。为此,原告人要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原告人扶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停尸火化费、精神损失费等36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表示愿意赔偿,但无力支付。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暂住处本市嘉定区X街X村某号出租房,因故用手掐被害人程某颈部,致程某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另查明,两名原告人共育有三名子女;其中被害人程某生于1982年,系农村居民。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上海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相关照片、《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上海市嘉定区物价局《财产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家属提供的电动自行车和手机的发票,证人张某丙、程某乙、程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程某庚、刘某某、常某某、韩某某等的证言及韩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原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关系的户籍证明等。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某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予以支持,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赔偿金额。交通费、住宿费的合理部分,本院酌情支持。停尸火化费已经包括在丧葬费中,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失费不属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甲、程某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人民币250,000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甲生活费人民币15,192元;

三、被告人刘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乙生活费人民币15,192元;

(上述三项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支付)。

四、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审判长王智刚

审判员王峥

代理审判员周康

书记员李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