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安德士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2-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永民初字第591号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永民初字第X号

原告:安德士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镇民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敏,重庆市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中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永川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骆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原告安德士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0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德士化工(中山)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敏、被告重庆中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德士化工(中山)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9月、2004年2月,被告向原告购买AT-x产品,计货款人民币11万元。被告收货后,分期分批支付了9万元,其余货款未支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万元人民币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0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贷款年利率5。76%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重庆中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万元是事实,因公司经营困难,目前无钱支付,不同意原告要求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本院开庭审理时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营业执照,2、被告公司基本情况,3、原告对帐明细表,4、律师函及被告公司回函,5、中国银行支付系统收付款通知2份。

以上证据经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向法庭举示证据。

本院依据上述证据以及庭审笔录,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如下:

2003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AT-x化工产品8,000.00公斤、单价9.00元,货款金额7.2万元,被告收货后支付货款5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2万元;2004年2月1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购买AT-x化工产品4,000.00公斤、单价9.50元,货款金额3.8万元,被告收货后未支付货款。2004年8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6元,被告于同年的8月24日回函,定于2004年9月、10月、11月底前分三次付清原告货款。此后,被告于2004年9月和2005年1月两次共计支付原告货款4万元,尚欠2万元至今未付,原告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货并拖欠货款2万元的事实成立,被告在结算后,不按照约定给付货款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由被告重庆中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德士化工(中山)有限公司货款2万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04年12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贷款年利率5。76%计算)。

案件受理费81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重庆中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此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负担之金额应迳付原告,本院预收的诉讼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艳

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包树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