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孟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指定辩护人赵晓杰,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晓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6日凌晨四点多,被告人孟某某伙同王小强(另案处理)预谋后,到许昌县新区大华饲料厂家属院门口遵某甲开办的烟酒店盗窃,在盗窃时被遵某甲发现,被告人孟某某和王小强分别逃跑,被害人遵某甲、鲁某某、遵某乙在追赶孟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孟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液压钳将遵某甲、鲁某某打伤,经鉴定遵某甲、鲁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孟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反抗,不是抢劫。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6日凌晨四点多,被告人孟某某伙同王小强(另案处理)预谋后,到许昌县新区大华饲料厂家属院门口遵某甲开办的烟酒店盗窃,在盗窃时被遵某甲发现,被告人孟某某和王小强分别逃跑,被害人遵某甲、鲁某某、遵某乙在追赶孟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孟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液压钳将遵某甲、鲁某某打伤,经鉴定遵某甲、鲁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孟某某供述:2010年2月X号晚上,我在许昌火车站碰到王小强,当时他给我说,他在许昌县X路南端看好一个烟酒店,让我和他一起把那个烟酒店收拾了,我同意了。然后我们各自回家了,到2010年2月6日凌晨两点多时,我们两个在火车站碰头后,我们坐了辆面的车到许昌县大华饲料厂门口的一个烟酒店,烟酒店名字我记不清了。我们下车后,王小强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把那个烟酒店的防盗门撬开了,他示意让我过去,我过去后,王小强把作案用的钳子、T型锥等作案工具给我让我保管哩,然后他钻进烟酒店内开始偷东西,我在门外面接,他刚递给我三盒帝豪牌香烟,我听到外面有人说话,我就喊他:“有人”,王小强说:“没事”。这时我听到门响,我就往路东边跑,小强也往外跑。我跑到路东时有两个男的在后面追我,我跑到一处破房子时,他们撵上我,用铁锨把我拍倒在地上,我就觉得有人朝我身上乱打,之后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2、被害人鲁某某陈述:2010年2月5日晚,我和我丈夫遵某乙在我们家水暖店内睡觉,睡到今天凌晨4点左右的时候,在我们后面住的看大门的老头喊我丈夫哩,我丈夫就起床并且让我打110,我就用手机打了110并且穿上衣服起床了,我等了一会儿,110也没过来,我就出去找我丈夫,当时我丈夫和我父亲在东边的一个破房子里正按住一个穿黄某衣的男子,当时那个人手里还拿着一把液压钳,我过去时那人又反抗起来哩,我丈夫他们没按住他,那人起身用液压钳将我的手夯伤了,紧接着,旁边的人帮忙把那个人按住了,一会儿,你们公安局的过来把他带走了。

3、被害人遵某甲陈述:我的烟酒店内装的有防盗器,我是在家中住的。昨天夜间4点多防盗器响了,我就起床到我家的大门口,看门的人也起来了站在大门口,他对我说有人撬我家的门,我就往烟酒店跑,我儿子也跑过来了。我看见有一个穿黄某衣的人从我的烟酒店跑了出来往南跑了,我们俩就在后边追,跑到了一间破房屋里边去了,我和我儿子追上他了。他从身上抽出了一个铁棍状的东西朝我们抡,我当时没躲开,打住我的头左边了,把我的手也打伤了。我带了一个铁铲,就用铁铲和他打,打住了他的胳膊。我们把他按住,我媳妇鲁某某也赶过来了,就打了110报警。停了一会,那个人趁我们不注意,他又拿住他的铁东西往我们身上打,夯住我媳妇的手了。后来一个过路的人帮忙,我们才按住他,派出所的人来把他带走了。

4、被害人遵某乙陈述:2010年2月5日晚上,我和我妻子鲁某某在我们家水暖店睡觉,今天凌晨4点多,我起床方便了一下,听见我父亲的烟酒店的防盗门有响动,当时我没在意。这时烟酒店后面看大门的老头喊我。我就出来了,看见我父亲的烟酒店的门被撬了,我喊了一声,有个人就从店里跑出来了,我就追,当时我父亲也追过来了,追到了一个破房子里。他一看跑不了了,就用他手中的液压钳朝我和我父亲身上砸,砸住了我父亲的头,我的胳膊和腿也被砸了几下。我父亲拿了把铁铲朝他身上打,紧接着,我和我父亲上去把他按倒在地上了。这时我妻子鲁某某过来了并打了110,趁我们不注意,他又拿住液压钳往我们身上夯,结果我的妻子的手不知道咋受伤了,后来路人才帮忙把他按住,后来,你们派出所的过来把他带走了。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6、物价鉴定,证实被抢物品的价值情况。

7、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孟某某2007年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8、许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书,证实鲁某某、遵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孟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6日起至2013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建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献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