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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邢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刘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王遂敏父亲王来兴的诉讼代理人郑智勇,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被害人王遂敏父亲王来兴的诉讼代理人郑智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4日晚21时许,被告人邢某甲酒后回家,因怀疑其妻被害人王遂敏与同村村民邢某安有暧昧关系,将被害人王遂敏囚禁在家中,用皮带和凳子对王遂敏进行毒打,被害人王遂敏身上多处被打伤,被害人王遂敏不堪忍受从家中逃走,因伤势过重,被害人王遂敏死在同村邢某伟家的空院内,被害人王遂敏尸体于2009年5月3日中午被人发现,经鉴定被害人王遂敏的死亡原因是因为钝器物致全身多处大面积皮下出血,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邢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囚禁王遂敏,也没有打她那么狠。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王遂敏对本案案发原因及损害后果加重存在一定过错,应作为酌定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2、被害人王遂敏死亡后果的出现,不能排除其本人跳墙藏匿过程中另行产生创伤的加入因素。3、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询问过程中主动、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4、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认罪态度诚恳,有悔罪表现,且主观恶性不深。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4日晚21时许,被告人邢某甲酒后回家,因怀疑其妻被害人王遂敏与同村村民邢某安有暧昧关系,将被害人王遂敏囚禁在家中,用皮带和凳子对王遂敏进行毒打,被害人王遂敏身上多处被打伤,被害人王遂敏不堪忍受从家中逃走,因伤势过重,被害人王遂敏死在同村邢某伟家的空院内,被害人王遂敏尸体于2009年5月3日中午被人发现,经鉴定被害人王遂敏的死亡原因是因为钝器物致全身多处大面积皮下出血,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邢某甲供述:2009年4月24日下午7点多,我下班走到家门口时发现我老婆王遂敏站在我家门口和邢某山的老婆说话,同时,我还看见我村邢某安在东边十字路口露了露头回去了,我心里就想着今天晚上我问问我老婆王遂敏他们两个到底有没有男女关系。因为四五年前邢某安晚上偷去我家被我抓住过,之前我发现她手机有一个尾号为x的电话发的信息:明天下雨不干活,你出来,我好想你,想死你了。我问王遂敏是谁发的信息,她说是她同学给她发的。第二天发现王遂敏把这条信息删除了,同时她还往这个号码上发了一条信息:他在家,不要联系。我把这个号码记在一个信封上。中午我去交我的电话费时,问了问x的机主是谁,营业厅的人说是邢某安的。所以当天晚上我看见邢某安就很生气。我到家后和王遂敏一起给我家的猪打了针。在打针时我村的王子乾、陈杨村的杨四给我打电话,让到李门村振发饭店去吃猪蹄,我骑摩托车就走了。在饭店我喝了有三四两酒。我骑着摩托车带着邢某明把他送回家,然后我就回家了。到家后我洗了洗澡。穿了根蓝色秋裤,上身穿了件深色的体恤。又倒了杯茶喝了。我把王遂敏叫到东间,我问她妮多大了,孩多大了,又说她孩子都这么大,还给我弄这一事。王遂敏不承认。我又把她叫到西间屋。我问她前几天给她发信息的人是谁,王遂敏还说是她同学。我就骂她,说电话我都查出来是谁的了。我让她跪到地上,王遂敏还是不说实话,我就先朝她脸上扇了几耳光,我又用手按住她脖子把她按趴在地上,顺手拿了一把凳子砸她的背部,因为凳子夹着我的手了,我就去东间拿了条皮带,照着王遂敏的屁股、大腿抽了四五下。这时王遂敏承认她和邢某安发生有四五次关系。她又说她想大便,我怕她跑,就让她拉到屋里,她就在西屋门口里边解到地上。她大便后仍在地上趴,我见她的头部离她的大便太近,就让她起来脸朝西,谁知她起来后跪趴着照着床西边的地上猛磕了有十几下,并说她不活了。我见她的头把靠着西墙的柜子下面左边的门碰坏了,就又说她:你别来这一事,你说叫你们家里人谁来。她说让她姐夫李根成来。我就用王遂敏的手机给根成打了电话,让根成来我家。然后我就把王遂敏的手机关了。她在地上碰了头后,我又把她拉到脸朝东、脚朝西,王遂敏仍在地上趴着,她的头发遮着前额,头发可乱。停了20分钟左右李根成到我家,问我为什么打遂敏,我说她把男人领到家跟人家睡觉。根成不相信,我说我都落实了,今天晚上让遂敏跟平安打电话到我家,我非毁了他。然后我到东间拿了把水果刀,我让王遂敏打电话她不打,我让根成打,根成也不打,还不让遂敏打。我又拿着那个小方凳子朝王遂敏屁股上砸了几下,把那个小方凳子的面都砸烂了。根成拦住我不让打遂敏,我让根成打平安的手机他也不打,我恼了,就让根成滚,他夺我的刀子时,我还打根成了一下,我还拿刀子戳根成,根成和我在堂屋门口夺刀时,我见遂敏从屋里窜出来,朝大门就跑,我跑上去拽住她的头发,把她拉到西间的门口处,这时我见根成出了我家大门走了。根成走了后我就照着遂敏的脸上打了两拳,我又坐在地上说遂敏,说了十几分钟,我想根成走后院子的大门还没关,我说出去关大门,我刚关上大门,见遂敏从屋里出来向西往我家的平台上跑,我在后面撵,我刚上楼梯有1/3距离,她已经上到平台上,我上到平台上后见她从平台的西北角跳下去,我没敢往下跳,赤脚跑出大门,到屋后也没见到她,我就又返回家,我刚到家听见大门有人喊“遂敏,遂敏。我出来见是我叔邢某喜,他问我遂敏哩,我说刚跳下去跑了。我叔就骂我,让我去找遂敏。我推摩托车到安国平家借了个手灯,我就拐回来,这时我见我父亲邢某鸣和我叔在大门口站,他俩就吵我,一会儿安国庆和邢某红也过来了,我害怕外人知道这事,就把他俩劝走。然后我和父亲、我叔到我家,我把事情的前后经过告诉他们,他俩就劝我天亮后找遂敏。在我家说了十几分钟,他俩走了,我就睡了。这以后我就没有再去找过遂敏。以前我俩生气她跑出去也没有找过她。当天晚上她跑出去后我怀疑是去邢某安家了,就偷偷跑到平安家看了看,也没发现啥。王遂敏当天跑出去时上身穿浅色衣服,下身黑色裤子,没穿鞋。王遂敏的手机当时在家里放着,她跑了之后,我一直拿着手机,那几天平安不停往手机发信息,打电话。我见他发的信息有:你这几天去哪儿,我怎么没见你,我心里好像装了块热坯似的;你还去西头厂里干不干,我不去了;你怎么不接我的电话。我越想越生气,就和我儿子商量着要打他一顿。4月29日我儿子从学校回家,我让我儿子用王遂敏的手机给邢某安发了个信息,让他晚上到我家。夜里11点多,邢某安推开我家大门直接进到屋里,我爷俩把邢某安打了一顿,然后我把我父亲、我的几个兄弟叫到我家,又把我村的书记邢某福叫到我家,说这事,平安承认了,还给我家人了1400元钱。

2、证人李××证言:2009年4月24日晚21时50分,邢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我问有啥事,他说过来再说。我骑自行车到邢某邢某甲家,我给邢某甲打电话,他给我开开大门。我推自行车到院里,跟着邢某甲到堂屋,到堂屋西间,见我妻妹王遂敏在床北边的床腿处侧卧在地上,双手抱头脸朝东北,身穿秋衣秋裤,光脚。我一看这情况问邢某甲这是咋回事。有民让我看手机上的电话号码。我眼花了看不清。邢某甲不让我大声说话,我问这是因为啥。邢某甲拿着一个小方凳朝遂敏屁股上砸,我挡了一下,他用脚朝遂敏身上跺,我赶快拉他。从我到他家,邢某甲手里一直拿着一把水果刀,遂敏抱着我的腿,她已经被邢某甲打得有气无力,很小声地说:救救我。我对邢某甲说你让我来劝架哩,这是弄啥哩。邢某甲说:你再大声说话我捅你。说罢就拿水果刀朝我身上戳。我抓住他胳膊,没有扎住我,邢某甲就朝我右脸上扇了一耳光,我看邢某甲打红眼了,我就跪着说:你别再打遂敏了,这一家人这样咋过呀。邢某甲朝我吼道:你别在这大声说话,你走。我就准备走,邢某甲又说你蹲那别动,动了我捅你。我蹲东间门口,邢某甲到西间抓住王遂敏的头发把遂敏拽坐在地上,对遂敏低声吼道:你现在给平安打电话,就说我不在家。又追问了两句:你打不打邢某甲对我说:打过电话,咱俩到平房上。我说他来了你别打太狠,别用刀捅他。邢某甲说不用刀捅。遂敏小声说我打电话,但她没打。这时遂敏趁邢某甲去东间的时候,站起身从屋里窜出去,邢某甲就在后面追,在门楼里邢某甲追上遂敏,把遂敏按倒在地上,头朝北,我过去准备把他们拉开,邢某甲对我说你滚。我就赶快走了,自行车也没敢推。我出邢某甲家大门就到邢某甲的父亲邢某鸣的老院,是邢某峰在住,我喊了半天门,邢某峰的妻子应住声,问我是谁,我说我是根成,你大哥(邢某甲)快把你嫂子打死了。邢某峰的妻子给我说了邢某鸣的地址,我说找不到,她又给邢某鸣打电话,没打通,她又给她二叔邢某喜打电话,我又问了邢某鸣的详细地址,我找到邢某鸣对他说这件事。合鸣推着自行车就赶快出大门,我们刚出大门,见一辆摩托车朝北了,邢某鸣说这是有民的摩托,他让我躲躲。我就步行回家了。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3、证人邢××证言:在邢某伟家发现女尸是我儿子邢某甲的妻子王遂敏。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大概在五、六天前晚上,李根成到我家喊我,说有民他两口打架了。我就赶紧去有民家,路上碰见我兄弟邢某喜。邢某喜当时也是来叫我的。我们一起到有民家,见有民在屋里,王遂敏不在家。我问有民咋回事。有民说他媳妇与邢某安有男女关系,邢某安很往王遂敏的手机上发信息,而且有民说平安发给王遂敏的信息是我想死你了。有民问遂敏,遂敏还说是她同学发的。有民查了查,查出是邢某安的电话,遂敏还不承认。这天晚上邢某安又往遂敏手机发信息,遂敏回信息说不要发了,他在家。有民又问遂敏,遂敏还不承认,有民就打遂敏,后来遂敏承认与邢某安有男女关系。我问有民:遂敏哩。有民说出去了。我就去找了找,没有找到。我就回家睡了。因为遂敏有以前跑出去的经历,所以这次也没多想。有民他两口的关系不是多好,两个人脾气不合,平时都是分床而睡。今年4月29日晚上11点多,我孙子邢某阳正在家睡觉,他发现有一个人去他家,与那个人发生撕打,后来拉开灯见是邢某安,就打电话让我、我村书记邢某福、邢某乙等人去他家。平安对万福说他是来找遂敏的,并承认从2003年开始和遂敏有男女关系,最后也没咋着让他走了。

4、证人邢××证言:2009年4月25日或者26日晚上11点多,我正在睡觉,我侄媳妇王小亚给我打电话,有民和遂敏在家打架哩。我问她为啥不去,她说志峰不在家,还有小孩。我就赶紧穿上衣服去有民家。我进他家大门就喊“遂敏,遂敏”。也没人应声。我又喊“有民,有民”。有民从家里出来,我就吵他,又问遂敏哩。有民说她跳出去跑了,我一听都想动手打有民。他就去门楼腐竹棚里推摩托,我问他干啥,有民说去找遂敏。我就站在有民的大门口那有一分钟左右,我想去找有民他爸,刚走几步就看见有民他爸从西边过来了,我俩在有民的大门口。停了有四、五分钟,有民骑摩托车从东面过来,我和有民他爸就在大门口处吵有民。正吵着见安国庆、邢某红也从东边过来,有民把他们俩劝走。我们三个到有民的屋里。进屋后我见屋里所有的门都开着,也没见遂敏。我问有民因为啥生气,有民从东屋拿出来一个手机让我看上面的信息。接着跟我说他发现遂敏和邢某安有男女关系,当天晚上就是为劝说他老婆,但遂敏不承认和平安有关系,有民就打她了。我就又问有民遂敏去哪儿了。有民说遂敏跳出去跑了。我们说了有半个小时,我和他爸还说今天晚上找不到,明天让有民到亲戚家找找。

5、证人邢××证言:邢某伟是我的东邻居,去年10月份喝酒后暴病死亡,他家的房子就一直空着,今天中午我出去办事,刚出门就闻到一股臭味,我见那臭味是从邢某伟家的院里传出来的,我就从他家大门处伸头朝他家院里看,我看到南院墙根旁平躺着一个人,我仔细一看那个人像臭死很长时间了,尸体都腐烂了。我就打电话报案了。我看到那具尸体上身穿了一件黄某的上衣,下身穿的啥没注意。

6、证人邢××证言:2009年4月29日我从学校回到家没见我妈,去问我爸,见他坐那流泪,我就问咋会事,我爸说我妈和邢某安好了。还拿着我妈的手机让我看邢某安发的信息。我爸还说前几天发现这事,和我妈打架了。我妈跑了。我当时很生气。后来我用我妈的手机给邢某安的手机发信息,让他当天晚上去我家。晚上11点左右,我听见有人推我家的门,进到我妈的房间,我拉开灯发现是邢某安,我和我爸打邢某安了一顿,我爸给我叔、我爷打电话,又给我村的书记打电话来我家,我又去俺姥爷家把我姥爷也喊过来,等他们都来了,我在外面,里面发生的事我不知道。

7、证人王××证言:王遂敏是我女儿,今年农历四月初二(4月26日)中午邢某甲的兄弟媳妇小亚、小红来找我,问遂敏来了没有。初五(4月29日)晚上邢某阳来喊我,我去他家后见一个人跪着,遂敏的公公、婆婆、有民、村书记邢某福都在那,有民还打那个人。后来万福和合鸣给我说遂敏和那人好了五六年了。我也没啥说的,就回家了。昨天晚上合鸣说遂敏的尸体找到了,死了七、八天了。

8、证人邢××证言:2009年4月29日,王遂敏和我发短信,让我晚上去她家找她,我就去她家,直接走到她睡的房间,见床上躺一个人,这个人突然把灯拉开,是邢某甲的儿子,这时邢某甲也过来了,他们父子俩打我的了一顿。邢某甲的父亲、兄弟也来了,我村的书记邢某福、文书邢某聚、我哥邢某安也过来了。他们在院里说事,我在屋里跪着。后来他们让我打了一万元的借条,限我两个月还清。我和遂敏比较谈得来,互相关心。我俩没有男女关系。

9、许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者王遂敏系被他人用钝性物致全面多处大面积皮下出血引起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10、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邢某甲家西卧室内床北侧地面上血迹为该女尸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1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3、许昌县X街派出所抓获经过,2009年5月3日12时许,我所接群众邢某玉报警称,在河街乡X村邢某伟家空院内有一具尸体。接警后,我所迅速赶到邢某伟家空院内,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尸体。后立即封锁现场并上报局领导。经过走访调查,死者可能是邢某村X组村民王遂敏,据群众反映,王遂敏与丈夫长期感情不和,王遂敏的丈夫邢某甲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我们将正在河街乡国彬腐竹厂干活的王遂敏的丈夫邢某甲控制并带回所内进行讯问。

14、村民联名请愿书,证实邢某甲平时表现良好,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

15、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16、被害人女儿请求书,证实被害人女儿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邢某甲从轻处罚。

17、许昌县人民法院(1988)法刑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邢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5日起至2023年5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建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献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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