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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销售赃物案

时间:2006-09-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丰刑初字第120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销售赃物罪,于2006年3月31日被羁押,2006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销售赃物罪,于200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在本市丰台区石榴园小区内,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八千元的价格,将牌号为京x的桑塔纳轿车卖给迟某某,并从中获利人民币五百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三万四千余元。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销售赃物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解称自己不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车。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在本市丰台区石榴园小区内,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八千元的价格,将牌号为京x的桑塔纳轿车卖给迟某某,并从中获利人民币五百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三万四千余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迟某某、马某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胡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经法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赃物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销售赃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胡某辩解称自己不知道销售的桑塔纳轿车是赃物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并未在合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交易机动车,并出售证件手续不全的机动车,且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本院应当认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出售,故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胡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3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云强

人民陪审员霍忠长

人民陪审员卢瑞云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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