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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a与被告蒋a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a,男,汉族,住上海市x区x镇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杨a,上海市x区A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a,上海市x区A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a,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区x镇x村x组x号,现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孙a,男,住上海市x区x镇x村x组x号。

原告孙a与被告蒋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1日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结,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原告孙a及其委托代理人张a、被告蒋a及其委托代理人孙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a诉称,原被告于196x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6x年登记结婚,196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孙a,现已成年。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双方了解不够,后原告听闻被告生活作风有问题。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原告对婚姻彻底失去信心。原告曾于2008年4月、2008年11月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故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蒋a辩称,恋爱、结婚、生育子女的情节都对的,但婚后感情一直都是好的,原告所述被告作风问题没有依据,原告现提出离婚,是受了其他异性的影响,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x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6x年登记结婚,196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孙a,现已成年。双方婚初感情尚可,结婚四十多年感情一直较为稳定。

审理中,因被告要求和好,而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结婚证明、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老年夫妇,结婚几十年感情一直较为稳定,现出现矛盾,系由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财产等问题所致。只要双方互敬互谅,双方关系还是能够改善;同时,现原被告年岁已高,婚姻关系的保持更有利于双方安度晚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a要求与被告蒋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方敏

审判员彭雄辉

代理审判员吴梅芳

书记员夏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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