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辇独任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秦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吵架,双方现已分居数月,无法和好,特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秦某某口头辩称:同意协商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在衡阳相识并恋爱,X年X月X日生女孩,取名秦某嫣,2009年5月22日在衡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恋爱期间两人关系很好,自原告怀孕后,双方开始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2010年元月双方分居至今。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秦某某同意与原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秦某嫣由原告李某某将其抚养至成年,被告秦某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某同意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戴辇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綦冠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某某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