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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清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捕前住安次区X镇X村。2008年3月因抢劫罪被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09年12月因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1月2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汉族,农民,中专文化,捕前住安次区X镇X村。2010年1月2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捕前住安次区X镇X村。2009年3月因携带管制器具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1月2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永清县人民检察院以(2010)永检刑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X、胡XX、王XX犯抢劫罪(预备),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雅娟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9日晚,被告人郑XX、胡XX与施磊(另案处理)在一起吃饭时共同预谋抢劫。1月20日中午施磊打电话叫朱国胜(另案处理)从天津回来,当日下午朱国胜回到家中后与施磊等人凑到一起,胡XX、郑XX、施磊准备了砍刀等工具,下午19时施磊给王XX打电话说出去玩,胡XX驾驶自家的面包车载乘郑XX、施磊、朱国胜在廊坊市汽车站接上王XX,后五人从廊坊来到永清,途中预谋如何抢劫,20时许五人在永清县X路口停车分工共同预谋实施抢劫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被告人郑XX于2008年3月因抢劫罪被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09年12月因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X、胡XX、王XX伙同他人经预谋后,为抢劫财物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XX、胡XX、王XX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抢劫,属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XX、郑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XX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连续实施犯罪,其主观恶性较深,不易改造,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王XX曾因携带管制器具被行政拘留,量刑时酌情考虑。故对被告人郑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胡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2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胡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0年9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王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0年7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文涛

审判员贺晋

人民陪审员朱秀英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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