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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X诉刘XX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杜XX诉被告刘XX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X、被告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XX诉称,1988年初我与被告刘XX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杜XX。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匆忙结婚,故没有建立起婚前夫妻感情基础。婚后因性格差异,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2005年12月双方产生矛盾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提起了离婚诉讼,因原告的母亲阻挠离婚未果。但从此双方分居至今五年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杜XX与被告刘XX离婚;婚生子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被告刘XX辨称,原告杜XX所诉与事实不符,完全没有依据。双方结婚后,原告不思进取,从不向家里交一分钱。上不看老人,下不养孩子,性格扭曲。家里的家务和二次盖房子都是我办理。若原告不起诉离婚,我也会起诉离婚。孩子由一方抚养。在明确房产归属的前提下,尽快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对房产的分割,被告有两种意见:1、根据被告的情况,充分考虑孩子的因素,合理分割财产;2、通过家族协商,由原告及其全家,包括哥哥嫂子及姐姐们,被告本人可以不参加,然后拿出方案。原告向被告补偿16年的生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XX与被告刘x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杜XX,现在洛阳市第四中学读5年制大专。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刘XX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务。2005年12月双方产生矛盾后,原、被告即开始分别在同一院中的上下层分居至今。还查明,双方现居住的三层住房,系在原告母亲(现年85周岁)的宅基地上,拆除原房屋,在1993年和2002年二次加盖的三层楼房,面积约400平方米。双方无其它较大价值的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当以夫妻间的感情存在为基础,在共同生活中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本案中,原告杜XX与被告刘XX登记结婚后,在2005年12月因性格差异和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开始分居生活五年多,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婚生男孩杜XX现已年满18周岁,随父随母生活应由其自择。双方诉争的房产,因房产涉及问题复杂,且被告亦提出了与原告家庭人员协商解决的意见;故房产的分割双方可另行协商或另案另诉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杜XX与被告刘XX离婚。

二、婚生子杜XX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杜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晓光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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